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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安排必然以降低人類總體風險的契約安排為中心,並且這種契約在很大程度上必須是自我實施的,這就是隱藏在『恐怖主義』和反『恐怖主義』裡面的經濟學。筆者認為,新的制度安排可能會比反恐戰爭收到更好的效果,藉此人類社會纔可以進入不斷降低交易成本的良性循環軌道,這纔符合人類社會制度變遷的客觀規律。
伊拉克戰爭之後,世界小規模恐怖主義活動有所抬頭,一些亞洲和非洲國家先後發生零星的游兵散勇式的襲擊事件。許多國際形勢分析家認為,和以往相比,恐怖活動的組織形式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筆者認為,美國的反恐策略內生出了恐怖全球化,恐怖全球化又導致反恐全球化,反恐全球化又導致國家間的治理結構重新進行制度安排。制度安排必然以降低人類總體風險的契約安排為中心,並且這種契約在很大程度上必須是自我實施的,這就是隱藏在『恐怖主義』和反『恐怖主義』裡面的經濟學。筆者認為,新的制度安排可能會比反恐戰爭收到更好的效果,藉此人類社會纔可以進入不斷降低交易成本的良性循環軌道,這纔符合人類社會制度變遷的客觀規律。
在這裡,我們將采用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加裡·貝克爾的社會相互作用理論作為我們的基本分析框架。社會相互作用理論的中心概念是『社會收入』,它是個人的自身收入(個人的報酬等等)同其他人的有關特征(即『社會環境』)對他的貨幣價值之和。正是由於有了『社會收入』這個概念纔使得許多個人的情況產生了與古典經濟學很不相同的結果。
拉登之流的恐怖分子之所以要制造恐怖事件,是因為以他們為代表的部分阿拉伯人對美國人和猶太人充滿了無比的仇恨,而這種仇恨緣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正所謂『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許多學者把這歸因於『文明的衝突』,筆者認為,最為關鍵的原因是,美國沒有能夠正確處理好國家之間的利益得失關系,說穿了,美國濫用了自己基於自身實力而形成的有形或者無形的權力。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如果各方可以准確地評價對方的權力,那麼權力將不會被使用,因為這相當於交易成本為零時的完全合同狀態,在權力得到很好的界定的情況下,爭端不會發生。在現實生活中,交易成本是不可能為零的,權力作為一種稀缺的資源就會得到使用,並且一直到邊際成本等於邊際收益的那個點為止。由於權力(特別是暴力)存在規模經濟效應,一旦權力失去約束,就必定在很大程度上損害對立方的利益,而美國不幸擔當了這樣的主角。
亞當·斯密認為,仇恨只是這樣一些情欲,即,它們能夠促使一個人對另一個人進行傷害,傷害他的肉體或傷害他的名譽,但是更多的人並不經常地為這些不良情欲所左右,最壞的人也只是偶爾作惡;由於這種滿足也並不伴隨著什麼真實或永久的利益,故大多數人通常審慎地考慮問題而限制采用這些行為;雖然沒有治安法官保護他們免受這些情欲的傷害,但是他們還是可以在某種能夠容忍的安全狀態中相處。我們可以看到,現在的問題遠遠超出了亞當·斯密的想法,斯密的過於簡單的分析框架在這裡已然失效。失效的原因在於斯密沒有考慮仇恨者結成同盟的情況,要知道,一個人時的情況和一伙人時的情況由於約束條件的變化而發生了本質性的變化。
很明顯,仇恨者可以通過『損害』自身(即使用其自身資源)的形式損害別人。這種『損人』看起來似乎是不『利己』的,因為其自身也要損失一定的資源,對人類整體來講福利為負。其實並不是這樣,對別人造成的負效用正是仇恨者的正效用(比例到底多大由仇恨者的主觀意識決定),這種機制顯然是符合『理性人』的作用機制的,特別是在恐怖分子的意識形態和此作用機制形成『嵌入效應』的時候。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恐怖活動無疑相當於給對方施加成本,只要付出的成本和施加的成本相比很小,這種施加成本的威脅就是可置信的。而且,這裡存在一個貝克爾意義上的『市場均衡』,即仇恨者所獲得的正效用與他所付出的『價格』(應該理解為一種影子價格)的比值至少不小於他從事其他事情(比如從事販賣毒品等非法活動或者經營實業等合法活動)所獲得的正效用與他所付出的『價格』的比值,要不然他就會調整自己的『損人』水平以達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這種心理和行為上的調整是和『理性預期』有關的,這是效用具有主觀性的一種體現。
按照加裡·貝克爾的分析,我們可以把拉登的恐怖組織(即『基地』組織)看成是一個『家庭』,而拉登就是這個『家庭』的『戶主』。通常意義上的『戶主』就是由於關心其他家庭成員的福利而將一般購買力轉移給所有其他成員的人。包含『戶主』的家庭是一個具有高度相互作用的組織,它具有以下性質:由於成員間的收入再分配只是導致抵消『戶主』的轉移的變化,所以這種分配不會影響任何成員的福利或消費。很顯然,為了所謂的『共同大業』,『戶主』拉登會『愛護』其『家庭』的所有成員,實際上,即使其他成員是自私的,他們的行為也『似乎』『愛護』所有成員,因為他們是使『家庭』收入最大化而不僅僅是使他們自身的收入最大化。這就是著名的『家庭腐化』原理——據說這個名稱要歸功於巴羅一家。從『家庭腐化』原理的角度來說,正是由於『戶主』拉登的存在纔使得個人的『仇恨』演變為組織的『恐怖』,正是由於『戶主』拉登的存在纔使得個人的『偶爾』為之演變為組織的『持續』為之,也正是由於『戶主』拉登的存在纔使得驚天動地的『襲擊』事件得以發生。事實上,我們也可以把『戶主』看成是熊彼特意義上的企業家,更確切地說,我們可以把『戶主』當做制度企業家,一則可以處理分散的信息,二則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威,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科斯的分析表明,這樣是可以提高組織效率的。無論是把恐怖組織當成『家庭』還是當成『企業』,都是以其相關的功能能夠得以發揮為前提的。而美國政府采取的軍事行動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為了抑制這些功能的發揮。
以拉登為首的『基地』組織在其行動過程中要受到其廣義上的『收入』的約束,也就是說,他們並不是隨心所欲地制造恐怖事件,實際上我們可以認為,他們花費的是『收入』,消費的是『恐怖』(表面上看起來他們生產的是『恐怖』),包含『恐怖』以及其他要素的效用函數是以收入的預算限制為約束條件的,他們只是在這個既定的條件下尋求效用最大化。
和『恐怖』並列的其他要素包括『家庭』成員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條件等,因為『恐怖』畢竟只能夠帶來主觀效用,不能夠完全替代物質生活上的效用,也就是說,他們不可能僅僅消費『恐怖』而『不食人間煙火』。實際情況是,隨著美國及其盟國不斷提高警惕,制造恐怖事件的『價格』會越來越高,這也迫使組織對『恐怖』的消費越來越低,而這種『迫使』正是價格的替代效應和收入效應交互作用的結果(這兩個效應都會使他們對『恐怖』的消費減少),最後自然而然他們越來越難以制造恐怖事件了。特別是在美國及其盟國的強烈打擊和壓力下,恐怖組織幾乎難以為繼自身難保,物質生活上的效用也會逐步取代『恐怖』帶來的效用,因為這個時候他們的主要矛盾已經不再是如何『偷襲』而是如何『生存』。實際上,他們自己也生活在美國的『恐怖』(我們可以認為是反『恐怖』)之中,這又反過來使他們的約束條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現在看來已經大到了部分『質變』的程度),他們也只能夠在新的約束條件下尋求『家庭』效用的最大化。
美國及其盟國之所以要揚言捉到拉登乃至努力消滅『基地組織』,就是為了使『家庭腐化』原理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說穿了,就是為了使約束條件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從而使『家庭』的效用最大化不是朝著『恐怖』最大化的方向。古詩有曰:『擒賊先擒王』,也就是要搞定我們這裡說的『戶主』,這個道理古人就已經很明白了,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戶主』擁有不可替代的人力資本。消滅『基地組織』,也就是消滅我們這裡所說的『家庭』,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美國先打阿富汗,再打伊拉克,正是為了使恐怖主義失去棲身之地(土地也是物質資本的一種),而根據經濟學上的分析,只有把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本相結合纔能產生所謂的經濟效益。而美國的做法無非是為了阻斷恐怖分子的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本相結合的途徑,使恐怖分子形成大規模襲擊的計劃落空。所謂『心有餘而力不足也』。而近期零星的恐怖襲擊活動也正好印證了我們上面的分析,在不能形成有效組織和有效配合的規模效應的情況下,恐怖分子只能小規模地『各自為戰』。
按照博弈論的分析,原先大規模的恐怖組織已經不適合現在的情況,而新的小規模的恐怖組織將會取而代之,因為美國打擊小規模恐怖組織的成本(主要是信息成本和軍事成本)大於收益,正是基於『防不勝防』的道理,這可以算做是恐怖主義組織制度的創新,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反之亦然),不過其威力已經遠不如從前了。筆者認為,這裡存在一個建立在成本—收益基礎上的均衡點,在這個均衡點上,小規模恐怖組織和美國在恐怖效應上都達到了自己可以接受的水平。
美國的博弈策略最終應該基於『仇恨最小化』,這一向是筆者所堅持的觀點。如果說打擊大規模的恐怖組織保證了美國國內安全並藉此降低了國內交易成本的話,那麼如何打擊小規模的恐怖組織保證美國國外安全並藉此降低美國在國外的交易成本則成為一個令美國頭疼的問題。如果說前者似乎沒有遵循『仇恨最小化』原則的話,那麼後者則必然遵循『仇恨最小化』原則,否則問題不會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在處理國際關系特別是利益關系的過程中,美國必須按照國際社會博弈形成的權力和責任來行事,不能依仗惟一超級大國的力量在一意孤行的道路上走得太遠,凡是不按社會博弈結果行事的方式都會造成契約不是自我實施的結果。如果美國仰仗自身的經濟實力和軍事實力而『執迷不悟』,那麼它必然會受到『致命的自負』的『致命的懲罰』。
毫無疑問,恐怖主義(特別是自殺性襲擊)是不符合人性的,因為它經不起阿爾欽意義上的『生存檢驗』,所以它不會在人類文明史上走得太遠,當然,前提條件是以美國為首的國家能夠正確處理這個基於人類自身安全的問題。如果說打擊恐怖活動僅僅是『揚湯止沸』的話,那麼尋求『抽薪止沸』的辦法無疑必須依靠建立合理的國家間的治理結構。從這個角度來看,聯合國改組勢在必行,用交易成本經濟學的術語說,這是對充分的組織化反應的尋找。聯合國這一為了減少國家間交易成本而達成的制度安排應對新挑戰的最好辦法就是尋求新的制度安排,按照斯坦福大學青木昌彥教授的分析,制度創新在『國際域』最好能夠和『國內域』形成互補,因為這有利於契約的自我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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