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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對中國和馬來西亞彩電進行反傾銷調查一案中,馬來西亞外交力量迅速登上前臺。日前,馬來西亞駐美大使代表本國政府分別給美國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出公函,這份公函引用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的有關條文,為馬來西亞企業進行了積極的辯解。
該公函認為,根據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第6條5款1目的規定,『(反傾銷調查)主管機關應該要求提供機密信息的利害關系方提供此類信息的非機密摘要。這些摘要應該足夠詳細,以便能夠合理了解以機密形式提交的信息的實質內容』。但是,馬來西亞政府認為,美國五河公司等起訴方提供的起訴書的非機密摘要並不能讓人很明確地了解基於數量、價格和盈利等方面所得出的美國企業的受損害程度。起訴書所聲稱的受損害看起來不是基於翔實的證據得出的,更像是毫無道理的固執己見。另外,包括墨西哥在內的其他國家對美彩電出口明顯高於馬來西亞,但卻沒有被指控。
除了引述上述條款的規定,該公函還引用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第5條5款、第4條1款的規定,對起訴書的指控進行一一反駁。最後,該公函認為,起訴書僅僅根據一些膚淺的信息進行似是而非的推論,很難真正得出馬來西亞彩電對美國同類行業造成損害的結論。因此,馬來西亞政府要求美國反傾銷主管機關對該案進行調查時謹慎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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