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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用五年時間,淨利潤就增長了近20倍,江西銅業不由得讓人們驚嘆。但是當一份『關於江西銅業公司涉嫌騙取巨額進口退稅的舉報』材料,擺放在國家稅務總局和江西省國稅局的案頭後,一切發生了轉變
范緯龍--江西省國稅局稽查局局長率領多位部下,來到了位於信江北岸的江西省貴溪市。此時距2003羊年春節還有20餘天。在該市最大的企業江西銅業股份公司(600362)進行短暫調查和詢問了有關當事人後,於一周後離開。
在此之前,國家稅務總局和江西省國稅局相繼收到了一份名為『關於江西銅業公司涉嫌騙取巨額進口退稅的舉報』材料。范氏正是為此而來。
然而,當《新財經》記者就此向江西銅業宣傳部長黃敏之查詢時,黃的回應卻頗為耐人尋味。據黃稱,他『聽說了這件事情』,但最後好像是『查無實據』。
與黃氏的平靜不同,江銅股份公司副總經理王赤衛的情緒卻激動異常。
但他還是向《新財經》記者坦陳,年初確有江西國稅局稽查局會同鷹潭、貴溪兩市稅務人員對公司進行了調查。他指出,作為分管的副總經理,他已經向有關人員詳細匯報了情況,澄清了舉報材料所涉及的問題。王說:『所謂江西銅業騙取巨額進口退稅之事,純屬子虛烏有,個別舉報人是別有用心。』
巨額退稅浮出水面
所有的懷疑和與之而來的自辯均起源於一份財政部文件及與之產生的稅務優惠。
2001年國家為了促進部分銅生產和冶煉企業的發展,減輕原材料成本壓力,由財政部出臺的一個針對銅生產企業進口原材料的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關於銅原料進口增值稅先征後返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年87號)。該通知的實質性內容為企業在進口銅精礦、紫雜銅以及粗銅,並且用於企業自身的生產時,可以享受『專項銅原料』的進口增值稅先征後返優惠。
在業內,這一政策被視為挽救中國銅生產企業的救命稻草。在此政策出臺以後,隨著成本壓力驟減,再加之產品價格逐漸回昇,國內企業生產經營由此漸入佳境。江西銅業的資料顯示,1998年該上市公司淨利潤僅為1002萬元,1999年為2315萬元,2000年增至1.1億元,而到了2001年和2002年,則分別躥昇到3.12億元和1.69億元。有業內人士指出,該公司業績如此勁昇,受惠於政策的可能性最大。
事實上,2002年,江西銅業集團進口退稅總額為1.65億元,2001年為1億元左右。《新財經》記者在該公司的宣傳資料中也見到了相應的出口退稅數字,與上述金額大體相等。
《新財經》記者得到的消息證實,范緯龍等江西國稅局稽查局一行人,在江西銅業前後逗留不到一個星期,期間有關人員與公司負責人進行了座談,查閱了公司提供的相關財務報表和單據。
稽查小組從貴溪返回南昌不久,隨即對以上事件做出了結論,並專門向國家稅務總局出具了一個說明函。在江西銅業,王赤衛向《新財經》記者出示了該說明函,並以此作為反駁。
江西國稅局稽查局在給國家稅務總局的函中,認為2002年『江西銅業進口銅精礦、廢雜銅、粗銅屬實,舉報人所提出的1.65億元進口退稅,實際由海關對進口增值稅實行先征後返,退回所征收的1.65億元增值稅,依據為財政部2001年87號文件。』
該函最後認定,『江西銅業所有進口手續齊全,操作程序合法,不屬於進口騙稅行為』。
不過,不願透露姓名的那位舉報人卻對《新財經》記者說,『如果不對江西銅業的生產工藝流程進行考察,就很難得出公司主觀上存在騙稅行為的結論。』他表示,江西銅業1.6億元的巨額增值稅返還本身並無可商榷之處,問題在於公司在收到享受退稅政策優惠之後,公司的生產工藝流程明顯地違背了有關政策的精神。
另有業內分析人士同時指出,作為香港、上海兩地同時上市的公司,江銅兩地總市值高達178億人民幣,亦是貴溪市『以企定市』的根本,不排除有關當局的深層考量。
10萬噸銅原料哪去了
江西銅業遭舉報一事,雖然已被省國稅局認為『清白』,但在一定范圍內,還是引起了相當的震動。
舉報人告訴記者,2003年1月,江西國稅局稽查局調查人員與他見面時,也向他出示了財政部2001年87號《財政部關於銅原料進口增值稅先征後返的通知》(機密)(2001年5月25日印發)。
該文件的核心內容為,享受進口銅原料退稅的企業必須是:1、有利於技術進步;2、銅原料為雜銅、粗銅、銅精礦及其限定數量;3、受惠企業不得賣出銅原料;4、有效期至2003年3月止。
據王赤衛透露,江西銅業進口銅原料的限定數量為:銅精礦14萬噸、雜銅5.5萬噸、粗銅2萬噸。江銅的有關資料顯示,2002年,江銅共從國際市場訂購銅精礦15萬噸、粗銅2.03噸、紫雜銅3.458萬噸,與國家限定的數量有一定出入。不過,上述三項進口產品分別為企業實現綜合效益2024萬元、1870萬元和1320萬元。
《新財經》記者向王赤衛求證,關於江銅具有享受進口退稅優惠,是否由公司自己先提出申請,然後報財政部批准?他則認為,這是財政部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而給予的一項優惠政策,不存在企業騙取的問題。
但王的觀點無法得到業內其他生產企業的證實。據國內另一家大型銅生產企業的有關人士介紹,當初國家擬對進口銅原料實行免稅優惠,首先是由企業根據自身的技術設備、生產經營狀況提出申報,由財政部再進行總量平衡後,給予核准。
《新財經》記者手頭一份由江西銅業公司主辦的《江西銅業》在2002年10月20日的報道中披露,該年9月份,江銅股份轉爐處理紫雜銅達到8916噸。按此推算,江西銅業年處理紫雜銅達到了10萬噸左右。有業內專家認為,這與該公司從財政部取得的核定數量顯然不符合,江銅進口雜銅的數量已遠遠超過財政部核定的數額。《新財經》記者注意到,該數字也與王赤衛向記者透露的數據差距甚大。
舉報人在接受《新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江銅股份目前的情況,與財政部文件有諸多不符之處:
一,2003年1月初,江銅職代會的『財務工作報告』以及『行政工作報告』稱:江銅2002年度自產銅精礦15萬噸,產出陰極銅22萬噸,而公司總共銅產量僅為20萬噸左右。從理論上講,不需要進口20萬噸的銅原料。
二,江銅股份三期工程中以銅精礦為原料的電解槽冶煉生產線『挖潛改造工程』,於2002年中期纔完成改造,其實只是年度冷修,並不屬『技術進步』。同時,該生產線經過半年試產,銅精礦處理量依然未達到設計指標,因而銅精礦只需進口7萬噸,紫雜銅正常處理量不可能超過3萬噸。
三,另一條以雜銅為原料的電解槽新建生產線,其電解設備主要從國外進口,不能用銅精礦作原料,和冶煉生產線也沒有直接關系,也不屬於技術進步的范疇。該生產線預計2003年中期纔能投產,2002年尚未處理一噸銅原料。
據此,舉報人認為,江銅集團借股份公司技術改造和擴大生產規模之名,多進口銅原料達10萬噸左右,遠遠超出了設計需要。他指出,該10萬噸銅原料佔用資金達10億元之巨,不太可能囤積在公司,最大可能是江銅集團將部分銅原料直接賣出。
對此,王赤衛一再表示,江銅集團是將進口銅原料以來料委托加工的形式,直接供應給了股份公司,並沒有一點賣出。不過,據江西銅業股份公司2002年年報顯示,該年度股份公司從江銅集團購買原材料8748萬元,購買雜銅5517萬元,購買輔助工業產品14477萬元,分別佔同類產品交易的70.5%、11.5%和10.6%。該年度,江銅集團按照1.65億元出口退稅計算,共從國外進口各類銅原料9.7億元左右,照此推算,集團公司另有近7億元的進口原材料下落不明,這無疑是江西銅業的另外一個謎。
安徽銅都銅業股份公司董事會秘書吳國忠在接受《新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有關政策確實規定,進口免稅銅原料不能作為產品再行賣出。該公司控股股東安徽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也是享受該政策的企業之一,且亦是由股份公司委托其代理進口部分原料,2001年共支付代理費用30萬元,考慮到集團公司進口退稅這一塊巨大的利潤空間,代理費用以後年度可能會不再繼續支付。
而在江西銅業,2002年度上市公司支付給集團的委托加工費用卻達到5200萬元,除此之外,江西銅業購買江銅集團進口原材料除紫雜銅以外,購買銅精礦和其他產品執行均的是市場協議價格。安徽銅陵有色金屬集團的一位原主管技術的副總經理在接受《新財經》記者采訪時說:『雜銅作為冷料,不可能耗用如此巨大的數量。一種可能是,公司大量利用免稅雜銅作為冷料,而將正常冷料殘極另作他用。』
江西銅業2002年報顯示,公司同時享受國家所得稅優惠政策,從2002年起至2004年,所得稅減至15%。業內人士分析認為,江西銅業集團以免稅的原材料出讓給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加工成產品以後,再次享受所得稅的巨額優惠,在一家公司內部,能夠享受這種雙重稅收優惠,這在業界甚至國內,都極為罕見。
本刊記者就此致電江西國稅局稽查局范緯龍女士,她表示,省國稅局稽查局沒有發現江銅存在上述情況。事實上,在該局發給國家稅務總局的函中,也明確表示:『經檢查,我們沒有發現該公司有出讓進口原材料的情況』。
違反工藝流程
據悉,在舉報材料中,江銅將一種銅原料殘極作為產品賣出,成為舉報人指責的焦點。
業內人士介紹,殘極是銅生產工藝當中,由陽極銅經過電解成為陰極銅(即電解銅,為股份公司主產品)中間過程所產生的殘剩品。
規范工藝規定,殘極作為冷料返回轉爐再熔化,有利於在利用吹煉餘熱的同時確保轉爐耐火磚的使用壽命並確保金銀的回收,因而不能作為產品賣出。殘極的設計值為17%,不足時用雜銅補充,正常情況下,雜銅的需要量為5%左右。
舉報人分析認為,上市公司從集團進口超過使用量的雜銅,有可能是將進口雜銅作為冷料,而將殘極作為產品賣出,從中獲利,而這顯然也不符合規范的工藝流程的規定。將殘極作為產品賣出,而大量使用雜銅作為冷料,又為進一步大規模進口雜銅提供了口實,這又違背了財政部《通知》的有關規定。
但王赤衛則向記者表達了另外一種觀點。他表示,公司確將殘極作為產品賣出,至今為止國家並沒有哪一部法律禁止賣出殘極,『公司這樣做並沒有違反法律』。
江西銅業4月10日公布的2002年年報顯示,該公司2002年共賣出殘極1.55萬噸。資料顯示,公司包括殘極在內的其他業務產品收入達到了5億元左右。
王赤衛進一步表示,無論公司取得1.65億元退稅,還是將殘極賣出,都並沒有損害國家的利益,因為江銅集團為國家控股的企業,並不是哪個人所有,同時,巨額退稅由財政部直接掌握,放在專戶裡面,『騙取』一說並不成立。
但是江西銅業方面的說辭,在業內人士看來卻不能成立。銅陵有色金屬集團高管人士向記者表示,銅陵銅礦從來沒有賣出殘極,也沒有聽說過殘極還可以當做產品進行銷售,『自己都吃不飽,哪有可能賣出呢?』
該人士介紹,殘極作為一種原料,需全部返回使用。雖然沒有說不可以賣,但自己的原料都需要外購,還要賣它乾嗎?殘極賣了以後,再用進口免稅雜銅替代,同樣有違政策扶持的初衷。
江西銅業的一位內部人員向《新財經》記者透露,在江西國稅局介入調查以後,江西銅業殘極銷售活動已經停止。
也許,另外一個細節可以為江西銅業的這種行為提供一個官方注腳。《新財經》記者在調查中了解到,江西國稅局稽查局的有關人員在要求舉報人配合調查時,曾這樣『安撫』這位大膽的舉報人員:『江西銅業賣出殘極並不是直接賣出進口銅原料,只是鑽了政策的空子而打了個擦邊球。』當記者致電范緯龍女士時,她則對上述說法不願再行置評。
一位業內人士指出,從生產工藝上講,江銅集團大量進口的雜銅、粗銅和銅精礦,是可以直接作為銅原料供給江銅股份使用,但集團公司卻以委托來料加工的名義,賣給上市公司,從中取得差價,僅2002年這一塊的綜合效益就達到了5200萬元。這一與業內迥異的做法,一方面加大了上市公司的生產成本,另一方面也損害了股份公司社會公眾股東的利益。
另外這位人士認為,江西國稅局稽查局以及鷹潭國稅局和貴溪國稅局等一行將近10人,為上述涉嫌騙稅事項調查一周左右,無論結果如何,按照有關規定,上市公司均應該公開披露。但截至目前並未見上市公司對此發布只言片語,僅此條就有違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也是對投資者知情權的蔑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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