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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產業再生機構的設想是日本政府在去年10月30日發表的"綜合通縮對策"中提出的,其宗旨是在當前企業重建中債權交易市場尚不發達、單靠民間進行不同銀行集團的債權調整相對困難的狀況下,由政府成立產業再生機構,從金融機構收購陷入經營困境企業的不良債權,並與銀行合作共同幫助這類企業盡快擺脫困境,達到配合金融機構加快處理不良債權,實現企業及整個行業重建的目的。
為救活企業、減少不良債權而生
產業再生機構是依照今年4月2日日本國會通過的『產業再生機構法』由日本政府負責籌建、按照民營方式運作的股份公司,該機構於4月16日正式成立,5月8日正式開展業務。負責機構籌建的是政府內閣府『產業再生機構成立籌備室』。
由於機構成立的宗旨是與金融機構協作救活企業,減少不良債權的發生,因此,對機構成立所需的500億日元資本金,政府要求由各金融機構共同出資。其中,瑞穗、三井住友、UFJ和三菱東京四大銀行集團各出資90億日元,其他大型銀行和信托銀行、地方銀行等也都出資,各金融機構分攤資金通過存款保險機構向產業再生機構出資。
按照『產業再生機構法』的規定,該機構的主要職能是由機構內設的『產業再生委員會』負責從眾多陷入經營困境的企業中挑選有可能實現重建的企業,產業再生機構以市價收購該企業所有非主要往來銀行的債權,並作為主要債權人之一與該企業的主要往來銀行雙方進行合作,共同扶持企業提高生產率,發展具有競爭力的經營項目,淘汰效率低下的經營項目,使企業實現重建。
產業再生機構預計存在5年,在成立的頭兩年集中收購不良債權,後3年集中幫助企業重建,5年後將視當時的情況決定是否延長該機構的壽命。如果企業重建沒有成功、機構收購的債權沒有轉讓出去,則這部分債權將由另外一家不良債權收購公司『整理回收機構』負責接收。
處理不良債權的『新武器』
以往日本商業銀行處理不良債權,主要是采取以呆賬准備金做間接償還的方式。但這種間接償還的方式由於不良債權仍然屬銀行的資產,當出現地價下滑使擔保價值減少以及企業破產時,將可能迫使銀行增加呆賬准備金。而通過產業再生機構收購銀行的不良債權,將使不良債權從銀行的信貸資金平衡表資產項中剝離,從而減少銀行不良債權餘額。
對於陷入經營困境、資不抵債的企業,可以申請采用民事再生法進行處理,但如果按照法律形式進行處理,企業的價值將會大大降低,同時也造成可回收債權的減少。如果機構和銀行合作共同支持企業重建,對該企業債權債務實行分割處理,剝離劣質資產,保留優質資產,解決企業低效率的結構,將使企業能夠繼續生存,不但延長和擴大了債權的回收,還可以減少因企業破產造成的員工失業。
產業再生機構主要收購的是金融機構持有的獲得利息減免的那部分『要管理債權』(不良債權的一種),目前日本金融機構持有的『要管理債權』的大部分都被列為收購對象。至2002年9月末,日本全國銀行持有的不良債權為42萬億日元,其中『要管理債權』佔40%,為16.8萬億日元。由於產業再生機構主要是收購企業非主要往來銀行的不良債權,因此收購的7.3萬億日元債權幾乎佔非主要往來銀行『要管理債權』的全部,這將大大削減這些銀行的不良債權。
收購價格和買主是關鍵
當前面臨的問題主要是不良債權的收購價格和將來能否找到買主。目前,『整理回收機構』對不良債權的收購價格一般只有原債權價格的3%?5%,並且在債權回收過程中大多采取強制措施,日本銀行業對此普遍不滿。
為解決這一矛盾,產業再生機構原則上將按照市場交易價(大約為原債權價格的10%?20%)進行收購。收購價格高雖有利於取得銀行的合作以及銀行處理不良債權,但同時也加大了將來債權轉讓的風險。在當前面向企業的債權交易市場尚未成熟的情況下,機構把手中的債權成功地轉讓出去並非易事。機構收購不良債權的資金屬於公共資金,債權轉讓難容易造成國民資產的損失。
因此,機構既要支持企業重建,又必須減小公共資金的風險,對不良債權如何制定收購價格將是難點所在。作為機構收購債權的備選企業,建築、流通以及房地產等行業的企業相對較多,而這類企業往往債務過多,如果無原則地接受企業的重建要求,僅僅是延長了虧損企業的壽命,這不但不能真正幫助這些企業重建,也影響了對不良債權的處理。在日本究竟有多少陷入經營困境的企業能夠被列為重建對象,連政府負責產業再生的谷垣禎一大臣也感到迷惘。
另外,擁有債權收購決定權的產業再生委員會還可能受到來自政治家的壓力而做出讓步的選擇。但是,日本政府和各界還是對產業再生機構寄予厚望,因為只有從根本上加快解決不良債權問題,打破舊的產業結構和經營模式,盡快淘汰落後企業,實現金融穩定和資源的優化配置,纔能使日本經濟走上穩定增長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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