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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國證監會應上海證管辦請示,對『非典』時期上市公司2002年度股東大會原召開日期延期、取消等問題作出答復,規定了滬深兩市上市公司股東年會召開需遵行的原則。
規定指出,上市公司因防治非典特殊情況無法在原定日期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或預計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不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可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對該等公司掛牌交易的股票不作停牌處理。
對於已發出年度股東大會通知的上市公司擬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延期後的召開日期與原定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否則原定股東大會應予取消。擬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原定股權登記日不得變更。擬取消原定股東大會的,應在合適時機重新發出股東大會通知,股權登記日應重新確定。
規定還指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第八條有關延期通知期限的規定可豁免執行,第六條關於年度股東大會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的規定可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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