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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游局、財政部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旅游管理部門和財政管理部門暫時退還旅行社部分質量保證金。
通知明確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退還標准是,只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國際旅行社退還40萬元質量保證金;同時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國際旅行社退還100萬元質量保證金。國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退還額度及辦法,請各地參照本通知要求並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報國家旅游局備案。
退還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使用期限是,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12月31日。各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於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旅行社部分質量保證金退還工作;接受退還保證金的各旅行社應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將本次退還的部分質量保證金如數繳還。
通知提出,目前多數旅游質監所的管理費是按照有關管理條例規定,從質量保證金產生的利息中提取的,對因退還部分質量保證金後旅游質監所面臨的管理經費不足的問題,各級旅游管理部門商當地財政部門解決,以保證旅游市場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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