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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5月6日,保監會已批准11家保險公司開辦了17項應對『非典』的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一時間,北京等地的保險公司和市民都出現了對『非典』保險趨之若鶩的情形。
面對『非典』危機,保險業作出快速反應,表明國內各保險公司應對突發事件的反應速度和能力明顯提高,這對於提昇保險業的整體形象,增強公眾參與保險的意識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但在另一方面,在這股熱潮中,有些東西卻又不能不引起我們的注意。
盈利性是任何商業性公司一切經營活動的出發點,保險公司在對待突發事件上也不應例外。以追求盈利性為經營目標的保險公司,其應對突發事件的反應主要是以盈利為目的的。這就不難理解,現在在美國,音樂會、商貿展覽活動和大型會議的承辦方要想得到一張可以承保『非典』的保單非常困難,因為保險公司已經開始把『非典』排除在此類保單的保障范圍之外,原因是保險公司對這種疾病本身及其潛在的風險知之甚少。
但對比國內的保險公司,對待感染『非典』的客戶不但賠付金額較高,等待期也大大縮短。而我們都知道,保險公司推出一項保險產品需要有嚴格的流程,被保險的風險,其損失必須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而『非典』不僅是新發生的疾病,人類不能對它完全認知,而且在沒有研制出有效的抗病毒疫苗之前,它的風險是不可測的,在這種情況下倉促地設計產品很難保證對風險進行有效地控制,忽視了可保風險可測、分散和大數法則等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這對於商業化經營的保險公司來說,很難說是理性的經營行為和決策。
『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最早由西方發達國家提出,近些年來這一思想廣為流行,連《財富》和《福布斯》這樣的商業雜志在企業排名評比時都加上了『社會責任』標准,可見西方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視。其核心思想是呼吁企業約束自己自私的牟利行為,並擔負起更多的社會責任。
保險本身體現的是許許多多人的互助共濟關系,運用的是『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風險集合與分散機制。因此,保險公司更應力所能及,從事許多公益活動,承擔其社會責任。
但說保險公司應該承擔社會責任並不意味著在其主業經營中偏離『商業化』經營軌道,將商業性保險異化為某種類似於政策性的保障,這其實是混淆了企業的盈利性和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概念。
事實上,國內保險公司在應對『非典』危機時,秉持商業性經營原則的同時力所能及地履行社會責任,這兩者之間並不矛盾。目前一些公司的一些做法是值得稱道的,如中國人壽通過『北京市接受救災捐贈管理辦公室』向北京市六家『非典』定點防治醫院捐助了600萬元;平安上海分公司向上海數百名醫護人員贈送了總保額為1000萬元的『平安團體一年定期壽險』;泰康設立了500萬元的保險基金用於向患『非典』的保戶捐贈每人2000元的慰問金,同時向北京的醫護人員贈送1.5億元保額的團體定期保險;太平洋安泰、友邦深圳分公司向當地紅十字會提供捐贈,支持『非典』的防治等。這些都是回饋於社會的公益行為,是拿自己的利潤回饋於社會,充分體現了保險公司對社會的責任心。
最後,需要補充的是,『非典』危機本來正是保險業體現社會價值並贏得公眾信任的大好機會,但不可否認的是,它也為個別素質低下的營銷員利用人們的恐慌心理進行欺詐提供了良機。這裡特別需要關注的是,這個時候不能堅持誠信,不能正確引導公眾,對保險公司形象的破壞力也將比平時放大很多倍。因此,保險公司應特別加強對營銷人員的教育,特別要防止欺詐行為發生,而這一點,應該說也正是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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