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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深圳萊英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被判刑4年
日前,原深圳萊英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國有控股)副總經理樓校全因犯挪用資金、受賄罪,被深圳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6月,樓校全與退休乾部朱若常及某證券交易部負責人李某(另案處理)等合謀籌借資金炒股。樓找到深圳市有色金屬財務有限公司總經理,同意由銀行證券交易部向其『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並由萊英達集團作『擔保』,期限為兩個月,月利率為18%。轉款當日,李某以空存透支的方式給朱若常提供戶名為『楊滿玉』的股票賬戶透支1000萬元人民幣。從當日起,朱利用這筆款項炒股牟利。同年8月,朱將1000萬元還給證券交易部。至1999年5月案發時止,朱利用『楊滿玉』的股票賬戶透支炒股獲利共計人民幣2421萬餘元,營利款由被告人樓校全、朱若常等4人分得。其中,樓分得贓款583萬餘元,朱分得433萬餘元。
法院還查明,涉案證券交易部負責人李某曾擔任萊英達集團結算中心主任,曾是樓的部下,二人往來密切。李在籌備成立證券交易部及運作初期,曾得到樓的『關照』。為表示『感謝』,李於1997年2月讓財務部門以樓某兒子的名義轉存了16萬多元,並將存折送給樓某。
法院認為,樓校全在案發後能主動交待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並退清贓款,遂以挪用資金罪、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另以挪用資金罪判處被告人朱若常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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