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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一定社會勞動但勞動報酬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視同失業
『就業』與『失業』概念被重新界定。雖然從事一定社會勞動,但勞動報酬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視同失業。這是記者昨天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獲悉的。
按照新的界定標准,『就業人員』指在男16至60歲,女16至55歲的法定勞動年齡內,從事一定的社會經濟活動,並取得合法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其中勞動報酬達到和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為充分就業;勞動時間少於法定工作時間,且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本人願意從事更多工作的,為不充分就業。『失業人員』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工作能力,無業且要求就業而未能就業的人員。雖然從事一定社會勞動,但勞動報酬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視同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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