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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方式轉變之後,一些壽險產品由開發出來到銷售之間的程序簡化了,這將有利於保險公司經營。』4月28日,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有關人士告訴記者。
據悉,繼保監會取消第二批28項行政審批項目之後,4月初,保監會向各家保險公司下發了《關於調整人身保險產品監管方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取消部分產品審批備案制度之後的監管工作作了進一步說明,將人身保險公司分紅保險業務年度報告的審批制和分支機構條款費率的備案審批制改為報告制。
上述兩項內容都在保監會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中。據了解,為了繼續做好分紅保險和條款費率的監管,《通知》將其具體規定為:保險公司應向保監會上報分紅保險業務年度報告。保監會不對報告給予審批和答復,但將對違反規定進行分紅的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進行查處;保險公司人身保險產品經保監會備案和審批後即可進行銷售,保監辦不再對分支機構開辦險種進行事前備案和驗收,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將有關的產品材料向當地保監辦報告,保監辦將對擅自變更保險條款等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等。
此前,保監會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一些行政審批項目取消之後,相關跟進的措施一定會出臺,以避免『監管真空』。
保險公司有關人士認為,保監會此舉是對保險公司行為監管方式的調整,他舉例說,『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都由總公司負責,產品通過保監會的審批或者報備後,纔可以下發分公司,但是分公司在銷售之前需要再向當地保監辦報備,這種報備不是簡單的報告,同樣需要保監辦出具批示文件,這樣一來一往就會耽誤一些不必要的時間,影響了保險公司產品的銷售。』
『允許保險公司的產品經過保監會批准之後就可以銷售顯然省去了再向保監辦報備的程序。而從監管部門的角度上看,將分支機構的產品材料向保監辦由報備轉向報告,將監管方式的事前乾預轉為事後檢查,也無疑有利於提高監管部門的工作效率。』該人士認為。
『保險公司的分紅保險年度報告是對其經營情況的統計,是否需要審批應該說本來就可以商榷,尤其在《分紅保險管理暫行辦法》、《投資連結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出臺之後,審批分紅保險年度報告就更不必要。保監會可以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進行跟蹤,如果公司違規,監管部門同樣可以根據《保險法》以及上述這兩項辦法對公司查處。』另一家保險公司有關人士表示。
據保險公司有關人士透露,除了對上述兩項內容進行具體說明之外,保監會在《通知》中還著重強調加大對壽險新型產品的誤導銷售等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要求各保監辦加強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辦險種的檢查。
據悉,作為保險公司產品管理的『總綱』,保監會將出臺《保險產品條款費率管理規定》,目前此項規定正在起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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