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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公告,明確了對去年11月及今年3月取消的包括『證券公司在境內外資銀行B股保證金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的審批』項目等26項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監管和銜接措施。
根據該條規定,取消審批後,獲准經營外匯業務的證券公司,可持有效的《證券業務外匯經營許可證》、證監會頒發的相關業務經營許可證明文件等,在所在地銀行分別開立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者B股交易結算資金賬戶。
規定還明確,境內投資者B股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的收入范圍為境內投資者從其境內現匯存款賬戶、現鈔存款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和從事外幣證券交易所獲得的外匯。支出范圍為從事外幣證券交易需要支付的外匯和轉入其在境內商業銀行開立的外幣現鈔賬戶,不得匯往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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