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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記者從投資者楊建飛、周年生的代理律師宋一欣處獲悉,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3年4月17日下達了允准撤訴的《民事裁定書》。由此,楊建飛、周年生訴ST天頤虛假陳述糾紛案結案。此案是從立案到結案周期最短的證券民事賠償案。
2000年10月18日,中國證監會對活力28公司(ST天頤的前身,代碼:600703)作出處罰決定,處罰其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的虛增利潤、隱瞞重大事項、擅自改變募集資金和配股資金投向、編造虛假銀行進帳單的行為。
鑒於訴訟時效即將到期,投資者楊建飛、周年生兩人在2002年12月20日前夕,分別對天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審計單位湖北立華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2003年1月中旬,武漢中院安排於2月26日、3月13日開庭,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頒布的《關於審理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乾規定》所確定的因果關系條件與投資虧損計算標准,楊建飛案不符合因果關系條件,周年生案雖符合因果關系條件但經計算後虧損微小(僅70多元),故在2月12日,兩人只得分別向武漢中院申請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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