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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20日,當廈門市新四美達電腦有限公司總經理黃建設翻開一份廈門市公物采購招投標有限公司傳來的通知時,新年的喜悅一下子被衝走了。
這份關於2003年上半年廈門市政府定點采購的通知中,赫然寫著『暫緩確定惠普打印機中標結果』,但沒有說明具體原因。早在春節前的1月3日,新四美達就已經接到了中標通知書,通知其為惠普激光打印機等設備的中標供應商。
看著手邊的兩份通知,黃建設百思不得其解:已經到手的訂單怎能毫無緣由就被『暫緩』?煮熟的鴨子怎麼就飛走了呢?
授權之爭
作為惠普計算機外部設備在廈門的兩家經銷商,新四美達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和廈門大金島電腦有限公司一直存在競爭。2002年底,兩家公司又為新一輪政府采購展開競爭,而競爭的焦點,則集中在獲取惠普的『唯一合法』授權上。
原來,廈門市政府定點采購規定,國外或境外產品需授權唯一合法經銷商或代理商參與競標。為了這個『唯一合法』授權,新四美達和大金島走了不同渠道,政府采購評標委員會的專家們最後認定:上海惠普有限公司開具給新四美達授權書是『唯一合法』的。
2003年1月3日,廈門市公物采購招投標有限公司分別向新四美達和大金島發送了中、落標通知書。
然而,落標的大金島一紙投訴遞到廈門市監察局,稱本次政府采購中存在違紀行為。監察局對此事展開調查後,與采購辦溝通,作出了暫緩確定惠普打印機中標的決定,並在標的中增添了大金島的惠普臺式和便攜式電腦。
黃建設一臉無奈地說,公司按照正常程序參加競標、中標,監察局一調查,說暫緩就暫緩了,也『始終都沒有給出合理解釋』。監察局認為招標過程有違紀行為,應言之有據;如果存在其他問題,實施監管的是財政局,監察局介入就有越俎代庖之嫌。
而大金島也有自己的委屈。這家公司總經理陳蘭芳稱,大金島先於新四美達拿到上海惠普有限公司的授權,因電話諮詢時政府采購辦的工作人員稱此授權無『唯一合法』字樣而不符合標書規定,纔開始『想別的辦法』,沒想到結果竟是新四美達拿著上海惠普的授權中標,而大金島卻連臺式電腦和便攜式電腦都落標了。
陳蘭芳說:『大金島的同類產品價格比新四美達提供的要低10%到30%,評標委員會的專家卻選擇價位偏高的新四美達,這不是和政府采購的節約原則相悖的嗎?』
政府過失是否該由供貨商『買單』
負責此次調查的廈門市監察局副局長李偉建說,經過調查,並不能確認招標中有違紀行為。
但他認為,這次政府采購的標書設置是在『為新四美達開路』,所謂的『唯一合法』其實是排斥性條款,抹殺了同一品牌之間的價格競爭。此外,應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評標專家,卻由采購辦指定,而且這些專家『並不關注產品的價格和售後服務,只是糾纏於所謂的「授權」問題。』
李偉建說,出現這類事情本應廢止整個項目,重新進行招投標工作。但為了顧全大局,纔局部調整中標結果,取消新四美達的惠普打印機,同時考慮到大金島是『受害者』,故增加其惠普臺式和便攜式電腦。
記者隨後來到廈門市財政局,找到了文教行政處副處長吳惠芬。當時主持采購辦工作的她認為並不存在違規問題,標書是按照正常程序制定的,要求『唯一合法』授權是前幾次定點采購就確定的原則,不存在『為誰開路』的問題。至於評標委員會,是考慮到定點采購的特殊性,纔指定7名專家;正式評標前審核、確認供應商的合法授權和資質,也是專家的職責。
吳惠芬說,『新四美達是無辜的』,政府采購過程中,供應商是弱勢群體,中標通知書一旦發出,就具備法律效力,撤回至少要給予合理解釋。如果標書設置的條款不合理,那是政府過失,職能部門不應以行政手段,強迫供應商為政府過失『買單』。
法律專家:『授權之爭』值得關注
廈門大學法學院郭俊秀副教授認為,政府采購招投標過程中出現供應商『授權之爭』,是值得關注的新現象。
他說,2003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正式施行,標志著政府采購工作已經有法可依,但要做到有法必依,還需一個過程,『「授權之爭」僅僅是個苗頭,以後肯定會暴露出更多問題。這類問題的暴露,將促進政府采購工作進一步完善程序。』
針對這次政府采購暴露的問題,郭教授提出,政府采購招投標中應該堅持競價原則,同一品牌必須有兩個以上供應商供用戶選擇;確立評標委員會的專家,在堅持隨機抽取的前提下,可以擴大專家庫范圍,實現評標專家異地共享。
郭教授進一步指出,在政府采購行為中,政府職能部門既要加強監管,又要避免越權。政府作為采購人,擁有和供應商平等的『私』權利;另一方面,財政、監察等政府部門作為政府采購行為的監管部門,又擁有監督、管理的『公』權力。政府在維護自己『私』權利的同時,要合法行使『公』權力,不能以權代法,損害供應商的合法權利。
對於參與政府采購的供應商,郭教授則認為應當加強自身的維權意識,對監管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完全可以根據政府采購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應有『民告官』的畏懼心理和抱著息事寧人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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