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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日前簽署2003年第4號中國人民銀行令,公布《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新華社15日受權播發了這個《辦法》。
經央行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分總則、假幣的收繳、假幣的鑒定、罰則和附則,共5章21條。制定這個《辦法》其目的是規范對假幣的收繳、鑒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和郵政儲蓄的業務機構在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時,發現假幣有權收繳;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授權的鑒定機構按規定程序鑒定貨幣真偽。據介紹,其中所稱假幣是指偽造、變造的貨幣,所稱貨幣指人民幣和外幣。
《辦法》明確規定,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其2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出具央行統一印制的《假幣收繳憑證》。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在收繳假幣過程中,金融機構如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及以上、假外幣10張及以上的;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幣的;有制造販賣假幣線索的;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機構收繳行為等,要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提供有關線索。
《辦法》還規定,持有人對被收繳貨幣的真偽有異議,可自收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假幣收繳憑證》直接或通過收繳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提出書面鑒定申請,享受其無償提供的貨幣真偽鑒定服務。
此外,《辦法》規定了貨幣真偽鑒定的具體程序,以及違反規定的懲罰措施。
這個《辦法》將於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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