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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2003年4月14日修訂了3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分別包括對1號准則招股說明書、11號准則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招股說明書、以及13號准則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修訂。
在修訂後的三項准則中,證監會重點強調了上市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以及會計機構負責人對信息披露的責任。對於首發、新發股票以及發行可轉債的公司,增加了這些公司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要保證其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中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募集說明書及其摘要中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的內容。並且建議投資者在對以上披露存在任何疑問時,諮詢自己的股票經紀人、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按照新修訂的准則標准,證監會將招股說明書以及上市公司可轉債募集說明書的有效期從三個月延長為六個月,並且時間從『自中國證監會下發核准通知之日起計算』修改為『自中國證監會下發核准通知前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三項准則中修訂較多的是關於招股說明書的披露,新准則刪除了此前必須披露的涉及公司商業機密的有關內容,從而解除了渴望上市又擔心商業機密泄露的公司後顧之懮。例如,准備上市在招股說明書中,不再需要對公司『所采取的先進生產工藝或技術訣竅、運用的新材料及新的生產手段、節能技術、新的生產組織方式等』進行披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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