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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又一批投資者起訴ST東方要求進行民事賠償的案件被青島中院受理。此案代理律師、北京眾一律師事務所的李慶民律師深切體會到,『揭露日』成為本案起訴的難點。
李慶民律師介紹,由於目前關於ST東方作假的揭露日還沒有確定,因此,還有很多投資者不能確定自己是否有索賠資格。一旦揭露日的時間定下來,那麼,投資者的數量還會增加。
根據高法最新出臺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乾規定》,『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首次公開揭露之日。
李慶民律師指出,揭露日的確定是2003年1月9日出臺的《若乾規定》中最難於解決的問題。由於揭露日直接影響投資者是否具備索賠資格,因而這個問題在該案件的處理上成為目前最不確定的一個因素。要解決這個問題,應當考慮以下因素:首先應當是重大事件的揭露;其次應當是全國首次揭露,而且應從一般投資者的認識角度來判斷,而不應以專家的角度判斷;三是有人認為揭露應當是系統、全面的,我們不同意這種看法,所謂揭露,本身就存在著不系統、不全面的含義,不能強求局外人對上市公司作假全面知悉。另外,證券市場的不穩定和對信息反應的快捷本身也導致投資者無法等待系統、全面的揭露作出後再決定投資行為。
關於ST東方的揭露日,李慶民律師認為,揭露日的確定應當考慮與證券市場反應的一致性。ST東方在2001年7、8、9三個月的暴跌,根據證券市場的功能就說明該公司出現了問題,而該公司是在2002年4月份出的年報中披露了公司的虛假問題。由於普通投資者與公司信息不對稱,故應將投資者在證券市場的反應作為確定揭露日的一個重要的參考,而不能片面地強調權威結論和虛假陳述的客觀揭露。據此,2001年9月14日(媒體揭露ST東方虛假財務問題)應構成ST東方虛假信息的揭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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