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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10日,商務部發布了第三號公告,公布對原產於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征收2%至49%的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即日生效並延至2008年4月10日。
應國內產業申請,2001年10月10日,原外經貿部公告對原產於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並於2002年12月5日初裁決定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在本案的調查期限內,經全國人大十屆一次會議批准,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2003年4月10日,商務部根據最終調查結果作出了終裁決定。
根據《公告》,自2003年4月1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丙烯酸酯時,應依據終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反傾銷稅率向中國海關繳納2%至49%的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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