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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延川路的錢先生來電反映,他所購買的彩電因為質量問題要求更換,結果銷售單位和生產單位的『售後服務』截然不同。
錢先生說:『2000年8月,我在樂購超市光新路店,購買了一臺價值2480元的29?超平數碼彩色電視機。此後由於質量問題,先後維修了8次,其中相同的毛病修了4次。我去找「樂購」協商解決,「樂購」說他們已不經營這種電視機了,表示可以退貨。我以為店方很負責,但再聽下去,我被驚呆了,退貨要我付折舊費2000元……』
前天上午,記者趕到錢先生家,他一臉無奈地拿出一張可享受5年保修的貴賓卡說:『要退貨的話,這臺彩電的價值只有400多元,不如賣給收舊貨的了。』
記者與發票上的售貨單位『上海康仁樂購超市貿易有限公司』(樂購光新路店)取得了聯系。客服中心的負責人表示,店方的處理方法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相關條款進行的,考慮到消費者的承受能力,可采用『人性化』的方式解決。那麼這一『人性化』方式究竟能有多少『彈性』呢?錢先生一頭霧水。
錢先生第二次來電是昨天下午,他興高采烈地說:『彩星公司很負責,當他們知道這一情況後,立即上門為我調換了一臺同檔次的彩色電視機,而且同樣享受「保修」待遇,一樁心事總算了結。』
隨後,記者又與彩星電器有限公司取得了聯系。售後服務部的主管張先生介紹說:『錢先生原來買的那臺電視機的生產單位,今年1月份已由我們「彩星公司」接收了。但我們的售後服務還是會延續下去,做生意就要講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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