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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3月27日在京宣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自3月24日發布時起實施。保監會財務會計部主任馬學平當日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該《管理規定》的實施標志著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正式啟動。
『不過,這並不表示保監會要放棄對保險公司行為能力的監管,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兩種監管方式將並存,但監管的核心將轉換為償付能力的監管方式。』馬學平表示。
所謂償付能力,就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保險監管部門確保保險公司具有足夠的賠償和給付能力,從而有效地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中國保險業從1998年到現在每年都保持30%以上的增長速度,預計今後很長時間,還將保持這樣的速度。但是發展越快,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就越大,到2002年底,中國產壽險公司已累計承擔風險52萬億多元。盡快施行償付能力監管,也是確保保險業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保監會財會部監管處處長江先學介紹說,此次發布的《管理規定》大量借鑒了國外償付能力監管的先進經驗,如美國的監管體系、歐盟的數據指標等,最終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償付能力監管辦法。
1998年中國保監會成立後,根據國內保險市場的實際情況,提出了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並重的方針。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公司自律能力增強和市場秩序逐步好轉,中國保險監管逐步向償付能力監管過渡被提上議事日程。2001年初,《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試行,基本摸清了各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
據悉,這次發布的《管理規定》在原《管理規定》基礎之上進行了大量的修訂。具體內容包括:明確有關概念和指標的含義及取值口徑,改變了資產和負債的分類標准,改變了資產認可的假設基礎、認可方式和計價屬性,參照國際慣例提高了對保險責任准備金的要求,完善了償付能力預警指標體系、償付能力報告制度,提出了對償付能力不足公司『分類指導』的監管原則和各種具體監管措施等。
馬學平表示,保監會將按照新的《管理規定》,構築起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監測的兩道防線:第一道防線是通過預警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態和變化趨勢進行監測,對指標超過正常范圍的個數達到4個以上的公司,保監會將要求公司進行解釋、提交改進報告,或者實施進一步的檢查以評估其償付能力。第二道防線是強制性的償付能力額度監管,凡是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低於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保監會將根據其嚴重程度分別采取責令提出整改方案、責令分保、限制經營費用規模、責令拍賣不良資產、限制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直至責令停止新業務和依法接管等措施。
保監會還將把對保險公司的產品、業務范圍、增設分支機構、資金運用渠道等審批事項與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掛鉤,將償付能力是否充足作為一項基本條件。可以預見,《管理規定》的頒布和實施,必將推動中國保險業走出一條既有較快速度又有較好結構和效益的發展新路子。
國外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可以追溯到19世紀70年代。經過100多年的演變,西方發達國家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模式、技術和制度已趨於成熟,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理念得到各國保險監管機構的普遍認同和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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