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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管雙方律師如何辯解,如果二審法院認為有必要讓金昌期貨拿出這筆資金已經入市交易的證據的話,雙方的是非自然有個了斷
近期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浙江人李一申等人和吉林金昌期貨經紀公司(以下簡稱『 金昌期貨』)再次對簿公堂。浙江人李一申等人拒不承認自己在金昌期貨虧損近200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進行過有效的入市操作,他們認為金昌期貨有私下對衝行為。『期貨炒作,其風險猶如賭博,我們知道。但還沒有進入賭場就被告知輸錢,這是什麼道理。』
2000萬虧至20萬
從2001年3月開始,浙江餘杭人李一申等人先後和位於上海的吉林金昌期貨經紀公司簽訂《期貨經濟合同書》,並在簽約時繳納了『將近2000萬元』的保證金,進入金昌公司投資期貨。『都是委托李一申在做』。在2002年1月,他們到經紀公司查詢的時候,已經發現幾個賬戶上的資金所剩無幾。『到2002年6月清戶的時候,剩下的資金只有20多萬。』
『我們並沒有進行交易。』李一申說他們沒有簽署過交易指令。盡管他們簽過確認單。(記者注:根據交易要求,客戶在期貨入市交易之前需要簽署交易指令單,交易完成後簽交易確認單。)他們對此事深為不服,他們的解釋是『聽說期貨公司存在私下的對衝行為』,所以到上海期貨交易所對客戶結賬單中的交易是否入市進行隨機抽樣查詢。查詢的結果是,在各自的交易編碼當中都有交易所無記錄的現象。如在客戶編碼00128726下,2001年7月13日、9月15日僅有經紀公司交易記錄,沒有交易所交易記錄。同樣編碼在00131412的賬戶下,2001年8月30日、9月5日、9月12日,也沒有交易所交易記錄。同樣在客戶編碼00131412、00134096、00133280上面隨機抽出的兩筆交易同樣存在類似的情況。之後他們通過法院調查令在上海期貨交易所獲得幾位當事人客戶編碼下的全部歷史成交數據,與自己手中的客戶結賬單相對照後發現,自己手中的客戶結賬單中『90%的交易在交易所當中沒有交易記錄』。
是否已經入市?
由此,他們認為,自己的期貨交易根本沒有進入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這些交易,幾乎都是場外交易。換句話說,『是沒有入市的交易』。
這些理由被金昌期貨在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去年審理時駁回:為了便於交易,金昌期貨在這些交易行為中采用的是混碼交易方式進行。雖然混碼交易本身是一種違規交易行為,但金昌期貨仍願意承認自己在這幾個賬戶當中的交易運作就是『混碼交易』。
但作為李等人的代理律師,林建華和姜叢華認為,金昌期貨在一審當中並沒有拿出證據證明這些人的資金已經入市。
記者曾致電金昌期貨,金昌期貨不願意對媒體提及此事。代理律師在之後的電話中對記者說,有關案件的事情最好找他。
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時,李一申等人出示了新的數據:『那是申請了法院的調查令之後,李一申等人從上海期貨交易所拿到的自己交易編碼下的交易記錄。在將客戶交易確認單和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記錄確認對照之後,發現這樣幾個問題:其一是前文所說的交易所沒有相對應的交易記錄;其二是同一編碼下的在時間上能夠相對應的交易在數量上和成交價格、交易方向(多頭、空頭兩個方向的買、賣)有所差異;其三是只有開倉沒有平倉記錄的。比如同一編碼下,2001年8月28日到30日連續三天中,盡管結賬單與期貨交易所的開倉交易記錄能夠對應,但卻在期交所裡查不到這幾筆交易的平倉記錄。所以,金昌期貨沒有將李一申等人的資金進行入市交易。
誰來提供入市證據
在二審庭審,金昌期貨的代理律師針對李一申等人的證據,提出了一個非常漂亮的反駁理由--那就是對混碼交易行為當中期貨經紀公司的代理屬性認定:這是由於混碼交易的特殊性造成的。期貨經紀公司的代理行為稱為『行紀代理』,就是投資者向期貨經紀公司購買期貨合約,作為會員的期貨經紀公司再統一向交易所購買期貨合約,這樣的交易結果就是,投資者在期貨交易所是無法查到自己的交易記錄的。所以,交易所的交易記錄和投資者在期貨經紀公司的交易記錄不相符也是一種正常情況。他舉例說,比如用A名下的編碼買入10手銅,由於混碼交易,這10手銅在期貨交易所裡有可能在B的編碼下面,也有可能在C的編碼下面。同時在A的編碼下也有可能是賣出20手銅等情況。
『這是國際通行的交易慣例。』但他又說這在中國目前由於情況比較特殊,所以實行的是一戶一碼交易制度。結論是:金昌期貨只是混碼交易,是一種違規的行為。
對於金昌期貨的解釋,李一申的代理律師姜從華毫不理會,他想對方能夠說明的是,這筆錢到底是怎麼虧掉的。『一審時他們自己放棄舉證,那就沒有證據來證明他們對李等人的資金操作是入市交易。這樣自然找不出為什麼虧損的理由。那麼,這將近2000萬元的資金就能夠認為被他們采用私下對衝的方式虧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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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混碼交易混碼交易的意思就是不采用一戶一碼(一位賬戶一個編碼)進行交易,而是用一碼兩用或者多用,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客戶賬戶下的資金放到一個交易編碼下進行交易。
在中國1996年證監會發布《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指導性原則》裡規定:『期貨交易所實行客戶交易編碼制度……經紀公司和客戶必須嚴格遵循一戶一碼的原則,不得混碼交易。』1996年由國務院發布在1999年9月正式施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規定:『經紀公司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專用賬戶,設置編碼交易,不得混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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