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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消費者李先生拿著一塊外包裝上有『贈品』字樣的手機電池來到了大連市工商局中山分局投訴,要求商家退款,將電池免費贈送。
2002年10月24日,消費者李先生在某大商場的大連訊點通訊器材有限公司專櫃購買了一部三星手機(僅含一塊手機電池)。當時,李先生覺得一塊手機電池用起來不方便,便又花98元購買了一塊深圳產可用於該機型的電池。回家仔細一看,李先生發現該電池的外包裝上標有『贈品』字樣。李先生認為,既然是贈品電池,在購機時商家就應該隨機贈送消費者,而不應再將贈品作為商品出售,這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
接到投訴後,工商人員迅速對此事展開調查,但令人遺憾的是,被投訴方訊點公司至今未向投訴中心提供出該手機電池的進貨發票。並且,時至今日,投訴事件已經過了三個月,訊點公司在接到調查通知後法定代表人及受權委托人都沒有到工商部門接受調查。經工作人員初步調查核實,訊點公司僅在該商場已經售出5塊贈品電池。
工商人員表示,商家沒有將贈品在消費者購物時贈給,明顯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工商部門將依法追究商家的責任。近年來,他們已查處過多起此類案件。
工商人員提醒消費者,購物時,要仔細查看商家是否有有關購物有贈品的明示,如果有,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在交易過程中將贈品一同提交。如果商家故意回避或不給,消費者可憑有效證據到工商部門投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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