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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遠生化(600803)3日公布重大事項補充公告稱,公司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傳來股東名冊,截至2002年12月31日,公司第二大股東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銀河證券)持有公司股票6143823股,持股比例5.196%,已經超過公司總股本118221713股的5%。
經核實:銀河證券在2002年12月26日持有公司股票5532433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68%;2002年12月27日,該公司買入公司流通股381954股,致使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數額達到5914387股,持股比例為5.003%,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其後,該公司又分別於2002年12月30日、2003年1月10日、1月13日買進公司股票229436股、531609股、18100股、合計買入779145股,使該公司持股總額達到6693532股,佔公司股本總額的5.662%;此後,該公司於2003年1月17日賣出公司股票821600股,持有公司股票5871932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967%。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四章在上市公司收購中第七十九條明文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從以上法律條文,我們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銀河證券在此次買賣威遠生化股票中,多次違犯了《證券法》的相關內容。第一次是在2002年12月27日,持有威遠生化股份已經超過5%;第二次是在沒有按規定3天內公告的情況下,該公司又分別於2002年12月30日、2003年1月10日、1月13日買進威遠生化股票;第三次是在該公司在2003年1月17日賣出威遠生化股票821600股,已經超過其持有的12%,遠遠超過5%的界限,也沒有按期公告。
作為國內的大券商,不可能對《證券法》中有關上市公司的收購規定不清楚。『持股超過一定比例必須公告,這是國際國內通行的做法。』金鵬律師事務所趙宏彬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明確指出,『由於大比例的收購容易引起股價波動,對相關上市公司和股民都造成影響。從本次買賣威遠生化股票事件來看,銀河證券有操縱市場的嫌疑,很可能遭到管理部門的處罰。』
另外,趙宏彬律師還建議有關管理部門,加強對上市公司收購的監管和控制,一旦發現違法、違規情況應及時查處,以保護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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