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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日前頒布《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第16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專項復核的審核要求》。備忘錄規定,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在審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的申請文件時,如發現其申報財務會計資料存在重大疑問,或其財務會計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有可能存在重大缺陷、並由此導致申報資料存在重大問題時,可以要求發行人另行委托一家具備證券執業資格、信譽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報財務會計資料的特定項目進行專項復核。
備忘錄規定,發行人在接到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出具的要求專項復核的書面反饋意見後,應根據證監會會計部發布的《具備執行A股公司補充審計試點業務及首次發行證券過程中的專項復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名單》,自行選擇擬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發行人的申報會計師事務所不能承擔發行人的專項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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