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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73號、第81號、第82號主席令,新制定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新修訂的《農業法》和《草原法》將從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同日,《外債管理暫行辦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等一批法律法規開始實施。
《農業法》是一部農業發展法,強化了新階段農業發展的保障措施。明確了農業結構調整的方向和重點,確立了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糧食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了農業支持和保護機制以及農產品進口預警機制,規定了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差別的基本措施。
《農村土地承包法》是中國第一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賦予農民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界人士認為,這部法律也明確了今後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
《農村土地承包法》於2002年8月29日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其核心內容就是明確規定了在承包期內不允許調整和收回承包地,同時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法有償轉讓。這好比給中國農民吃了一顆『定心丸』,此後,他們應該可以不擔心村鄉集體經濟組織以各種理由收回他們的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使土地承包者有了一定的土地處分權(包括對承包權的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但是他們在土地使用權流轉中的主體地位和土地流轉的范圍在很大程度上仍要受到限制。例如,對於土地使用權的流轉,該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也就是說,農民並未獲得完全的土地處分權。經濟學家周其仁指出,這其實意味著集體依然是土地流轉的真正主體,這種產權結構不利於農業結構的重組和農業剩餘勞動力的轉移。
法律界人士指出,在界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性的《物權法》、界定農民與村集體關系的《集體經濟組織法》等支橕性的法律尚未出臺的情況下,《農村土地承包法》並非盡善盡美也在情理之中。但值得肯定的是,隨著該法的推出,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走向進一步明確。當務之急是先把法律付諸實行。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處辦法》也於同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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