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997年8月15日,潘某在中國銀行上海市東支行開設定期一本通存折。2000年10月16日,他拿存折在市西支行某分理處存入23181.54美元、2144.75港元,存期均為12個月。
直到2002年7月,潘某打算動用該筆資金時,發覺存折內的美金、港幣竟然於2002年2月4日分別在市西支行和市中支行被提取。令他驚訝的是,取錢單上還簽了他的名字,取錢時使用了他的身份證,但潘某根本就沒有取出過這些錢。
2002月8月,他就此事和市西支行交涉,要求銀行方面給予賠償。但遭到銀行方面的拒絕,還收回了那本定期一本通存折,潘某頓時『沒了存款,又沒有存折』。
誰的管理條例權威
潘某認為,自己並未實際領取該筆資金,正是由於銀行未盡到保管責任,纔致使存折內的資金被他人冒領,銀行對此負有責任,應該給予賠償。於是,潘某於2002年8月19日,將市西支行告上靜安法院,要求賠償原存入銀行內的美金、港幣和相應到期的利息。
同年11月中旬,潘某又追加中國銀行市中支行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受理此案後,組織訴訟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庭前證據交換,並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銀行方提供的幾份材料上的字跡作鑒定。
作為司法鑒定最終的結果,證實取款單據等材料上的簽名字跡、填寫字跡均不是潘某本人書寫所形成的。由此證實,取款者不是潘某,存款確實是被冒領了。
經調查,冒領者是在了解潘某的個人資料後,偽造了潘某的身份證,於2002年1月25日以潘某的名義在市西支行給存折掛失,還按規定要求提供了身份證明、存款賬號和幣種說明,銀行方面在與開戶的資料進行核對後,7天後即2月1日為掛失申請人調換新存折,冒領人在此時設定了新的密碼。
市中支行下屬的一家分理處,也於2月4日接到冒名為潘某的密碼掛失申請,並辦理了密碼掛失業務。
同日,『潘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和掛失後自己設定的密碼,用新的定期一本通存折,在市中支行提取港幣500元。在當天市西支行提取了23181.54美元、1738.21(含利息)港元。至此,潘某的存款蹤影全無。
潘某認為,中國銀行明確規定『正式掛失必須到原開戶行辦理』。自己是在中國銀行市東支行開戶,那麼正式掛失理應到市東支行辦理。而市西支行非開戶行,卻為假冒潘某掛失手續,顯然違反該規定。
中國銀行還規定『掛失存款,須通過電話與存款人取得聯系,證實掛失確屬留存的地址,上門調查核實,並由掛失申請人在調查書上簽名認可』。而這兩家支行未按規定辦理,且申請掛失書上復核員處沒有簽字。
銀行方面辯稱,根據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規定,聯網機構儲蓄存款的正式掛失可到各聯網機構辦理。
對密碼掛失,在核對本人身份證以及原存款憑證無誤的情況下,可當場予以掛失,並由儲戶重新設置密碼。因兩支行均系中國銀行上海分行的全市聯網機構之一,『定期一本通』可以在聯網機構通存通取,聯網辦理存款掛失是為了給儲戶提供方便。
作為兩支行在接到戶名為『潘某』的定期一本通存折和密碼掛失申請後,可以辦理相關的業務,並不違反規定。
在辦理潘某存折和密碼掛失的操作程序上完全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存在過錯。
靜安法院認為,中國銀行制定的管理辦法效力大於其分行的,後者是依據前者而制定,可後者放寬儲戶掛失時的要求,兩者相衝突應以前者為准。
假冒潘某的人為存折掛失密碼時,不是在原開戶的市東支行,而是在市中和市西支行辦理的,這兩個支行沒有與潘某電話聯系,也沒有上門核實真假,就在冒領人並不知道原來密碼的情況下,以更改密碼的方式當場給予辦理密碼掛失,並重新讓掛失申請人輸入新的密碼,造成存款當場被提取,兩個支行在此環節上存在過錯。
銀行有否義務驗查身份證
潘某認為,冒領者用假身份證取款,兩家支行的工作人員應該能分辨出來。
再有,假潘某的掛失申請人,在掛失申請書上填寫新的地址,與原有資料不相符,兩家支行工作人員也沒有發現。
同時,銀行方在審理中提供的密碼掛失和存款的身份證上圖像是模糊不清的,根本無法清晰比對。
而這些疑點均被忽略了。
銀行方面辯稱,事後得知潘某的存折被冒領,用於存折和密碼掛失的身份證都是偽造的,但銀行方並非專業人員,對提供的證件及資料,只能憑肉眼直觀進行審查判斷其有效性,不負有對其鑒別真實與否的能力與義務。所以,對此沒有責任。
靜安法院認為,冒領者偽造的身份證,填寫地址的差錯被工作人員忽略,是兩家支行方面在工作中缺乏認真仔細的態度造成的,如果在工作中細致一些,潘某的存款就不會被冒領,所以銀行方面應該負責。
個人資料泄露誰之過
銀行方面反駁潘某,認為冒領者能偽造潘某的身份證,知道在哪家銀行有存款,甚至潘某搬入新居不到半年的地址,也能在掛失申請書上反映出來,這說明他本人對個人儲蓄資料保管不善,曾泄露過自己的信息和儲蓄存款資料,而致他人獲取了潘某個人身份信息和存折相關信息被加以偽造,同時冒領人又能准確無誤地提供定期一本通存折上的信息,纔導致存款被冒領。這個責任應該由潘某自己負責。
潘某強調自己將錢存入銀行後,主要義務就是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和密碼。可存折仍在自己處掌握並未遺失,從申請掛失人是在密碼掛失後,纔領取所有美金和港幣的事實看,原來的密碼並未被他人所知,所以自己在保存個人儲蓄資料方面沒有過錯。
就本案中的潘某來說,他的義務就是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和密碼,事實上,潘某的存折和密碼,從未遺失過和泄露過。作為潘某的儲蓄資料除了他本人知道外,銀行方面也知曉潘某的個人儲蓄資料。
況且,潘某搬入新居地址,不可能不讓別人不知。兩家支行在掛失申請人不知道原密碼的情況下,任憑以更改密碼的方式,重新讓掛失申請人輸入新密碼,而造成潘某銀行存折內美金、港幣被他人所冒領的後果,應由銀行方面承擔。
日前,靜安法院對這起本市第一例儲戶存款被冒領案作出一審判決,中國銀行上海市西支行、市中支行在潘某存款被冒領一案中負有責任,支付賠償潘某原所存入的外幣及相應到期利息。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