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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發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最大突破在於新增外商的收益與回收資本的外匯匯出,鼓勵多種形式的組織方式,但還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國創業投資退出機制不完善等制度問題
本周二(2月1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參與制定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於近日正式頒發,並從3月1日起正式實施。參與文件制定的專家指出,其間『最大的突破』在於新增了有關外商的收益與回收資本的外匯匯出的規則。至於另一熱點——創投企業稅收優惠條件,尚需由國家稅務總局單獨推出配套政策體現。
《管理規定》由外經貿部、科技部、國家工商總局、國稅總局和國家外管局聯合頒發。科技部條件財務司助理巡視員沈仲祺說,為吸引外資進入,進一步搞活中國的創投業,國家外管局作出了很大突破。
文件涉及外商投資創投企業的設立與登記、出資與變更、組織機構、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和審核與監管等。同時,還放寬了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期限和金額,明確了創業投資管理企業這種目前比較流行的組織形式。
放寬外管條件
根據《管理規定》,創投企業中屬於外國投資者的利潤等收益如果要匯出境外,可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同時,外國投資者回收的對創投企業的出資可依法申購外匯匯出。
參與這一文件制定的沈仲祺認為,以上規定實質上是在嘗試資本項下的初步開放,放寬創投資本的外匯匯出條件。但他強調:『這當然還談不上自由兌換。』
沈說,過去外商投資者要想實現其在創投企業的資本回收,可以通過兩種途徑:一是等到創投企業的存續期滿之後進行資產清算;二是將所持有的股權轉讓給其他投資者。由於中國實行外匯管制,外商回收的資本很難以外匯的形式直接匯出,所以通常情況下,外商投資者只能將股權轉讓給另外一家外商投資者,以實現外匯資本的間接退出。這種定向轉讓方式在操作中有很大難度,也是外商投資者很少介入中國創投業的深層原因。
現在,外商投資者可以在創投企業的存續期內,將其所持有的創投企業股權轉讓給任何一家有意接盤的投資者,而不僅限於外商投資者;然後通過其外匯賬戶匯出外匯,實現資本的回收。
『這些突破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制定的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外匯管理規定中將會有進一步體現。』沈仲祺透露。
有限合伙試點
《管理規定》的另外一個較大突破是外商創投企業可以不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而將該創投企業的日常經營權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或另一家創投企業進行管理;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組織形式;同一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創投企業。
《管理規定》中還明確提出,只要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滿足一定的條件——以受托管理創投企業的投資業務為主營業務;擁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注冊資本或出資總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等。經過審批機構的批准,就可以頒發加注『創業投資管理』字樣的營業執照。
對此,沈仲祺分析稱,目前有限合伙制在國內還不具備法律基礎,修改《合伙企業法》又非一朝一夕能完成,為了部分解決現行公司型創投企業的種種弊端,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是一個比較現實的選擇。
沈認為,隨著創業投資管理企業這一組織形式的推廣,創投企業可以市場化選擇合適的管理公司進行管理,這將形成一些為市場所認同的基金管理品牌。同時,由於一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可以管理多家創業投資基金,有利於降低創業資本的管理成本。
沈仲祺特別向《財經時報》指出,《管理規定》花了較大篇幅規范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實質上是在鼓勵另外一種創投組織形式——有限合伙。
他表示,《管理規定》明確提出:『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可以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在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時由必備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這實質上是有限合伙的一種試點。
回報壓力緩解
在投資者認繳出資款方面,過去的規定是『投資者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分期繳納出資,首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且應當自外商投資創業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其餘出資額應在3年內全部繳清』。
而新的《管理規定》允許『投資者可以根據創業投資進度分期向創投企業注入認繳出資,最長不得超過5年。各期投入資本額由創投企業根據創投企業合同及其與所投資企業簽定的協議自主制定』。
沈仲祺認為,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創投企業經營管理機構的資本回報壓力,實質上是一種『授權資本金制』。
早些時候,業界曾傳聞將把現行的外國投資者前三年管理的資本中已投資金額累計『不低於5000萬美元』調低到『不低於1000萬美元』,並相應調低外資創投企業的管理資本累計額和出資額,但這一門檻並沒有在正式出臺的《管理規定》降低。
相反,作為必備投資者的中國投資者的條件略有提高,即將過去規定的中國投資者三年內已投資金額累計『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調高到『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對此,沈仲祺表示,新的《管理規定》已經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程度上扶持創投企業;而更大的扶持力度,只能在由國家稅務總局單獨推出的相配套的稅收優惠政策中體現。
由於國稅總局也參加了此次文件的制定,《管理規定》中增加了征稅方式等內容:『對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可以由投資各方依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提出申請,經批准後,依照稅法規定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則將由國稅總局另行頒布。
業界傳聞,相配套的稅收優惠政策將會大幅調低外資創業投資企業的稅率,可望由33%調至15%甚至更低的水平。不過沈仲祺提醒不應期待即將出臺的稅收政策有許多優惠,也不應對外資創投的進入過於樂觀。他說,國外比較成功的創投公司大多已進入中國,且基本上都符合《管理規定》的條件,不大可能重新設立創投公司;其他一些創投公司礙於自身實力,短期內也不大可能進入。
沈指出,《管理規定》出臺的更大意義是規范現有的外資創投公司,緩解短期資本大量抽逃中國創投領域的局面,還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國創業投資退出機制不完善等制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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