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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卻與銀行工作人員內外勾結,先後從銀行轉出上億元人民幣中飽私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做出判決:朱江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數罪並罰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朱江是北京市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自一九九八年起,朱江與北京某銀行的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合謀,采取存折掛失及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偽造轉賬支票的方法,先後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和九月分別將某公司存入該分理處共四千萬元人民幣轉出歸自己使用。次年五六月間,朱江再次將另一公司存入該處的兩億元中的八千四百萬元人民幣轉出騙走,並逃往美國。二00一年二月,朱江回國主動投案。
法院審理認為,朱江與銀行內部人員勾結進行的金融詐騙活動數額均特別巨大,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應予懲處。鑒於其能夠主動回國投案並協助追回部分贓款,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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