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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首要的問題是如何從概念、標准和方法上對我國中等收入者進行合理認定。目前有關中等收入者的研究,概念並未清晰,確定方法仍有缺陷,尤其缺少合理的認定標准。
中等收入者不等同於中產階級
中等收入者是指在一定時期內達到中等收入水平的城鄉居民。一定的收入水平是其唯一的劃分標准,不必區分居民在教育程度、資產規模、職業種類、價值觀念、社會地位等方面的差別,更沒有階級劃分的色調。對於城鄉居民,只要其收入水平達到一定標准,就可以進入中等收入者行列。
對於中產階級,雖然目前沒有哪個國家給出了官方或權威性解釋,但根據一些國外資料,中產階級可以被認為是社會中的這樣一部分人,他們既不特別富有也不貧窮,擁有住房、汽車等一定數量的財產或資產,受過高等教育,從事較好的商業或專業性工作(如經理、律師、醫生、會計師等),有相似的價值觀念或相對獨立的意識形態。在當今西方國家,這部分人主要屬於既非富豪又不掌握很大權勢的白領階層。
可見,中產階級必然是中等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則不一定被屬於中產階級。中產階級帶有一定的意識形態特征,其判別標准是多重的。
中等收入者不宜用收入五等分法或職業劃分法來確定
收入五等分法以及洛倫茨曲線和基尼系數,雖然可以說明低、中、高收入居民家庭的總體分布狀況,但本身不能合理確定中等收入者的收入標准,從而相應確定中等收入者的實際比重。比如,無論是把佔所有居民家庭60%比例的中等偏下戶、中等收入戶和中等偏上戶作為中等收入者,還是把40%的中等收入戶和中等偏上戶作為中等收入者,抑或是把20%的中等偏上戶或中等收入戶作為中等收入者,其方法都是武斷的,自然難以令人接受。如果調換角度,以收入從低到高排序的等比收入為座標,對應五等分家庭,那麼,一是分布曲線永遠顯示的是『金字塔』結構,即使基尼系數再小,也只能使這個『金字塔』底部變小,趨向『柱形』結構,始終無法形成『兩頭小、中間大』的『橄欖形』結構;二是無論是把五等分中間60%、40%或20%的收入份額拿來計算中等收入者的比重,都會因收入標准不明確,從而難以確定中等收入者在總體分布中的比重。
職業劃分方法主要以中等收入者職業分布或從事工作的特征為依據,將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以及其它單位或自由職業者中主要從事腦力勞動或專業性工作的人員進行統計匯總,由此估算出中等收入者的大體比重。這種方法簡單粗放,無法達到合理、准確的程度。第一,中等收入者的職業分布很廣,並不是幾種或幾十種所能概述。第二,職業並不等於收入本身,從事同類工作可能實際收入差距甚遠,有些看似中等收入者較集中的工作領域,實際上高收入者或低收入者同時在做。第三,目前職業產生和消失的速度越來越快,從事某種職業的人數和人員結構也在逐步變化,從職業角度把握中等收入者群體的變化並非易事。第四,從事某職業只能決定個人收入狀況,卻不能同時顯示其家庭總體收入狀況,除非他是單身戶。
家庭人均收入在10000元-40000元即為中等收入者
以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作為確定中等收入者的唯一標准,指向准確,方法簡便,概括性強,可以排除各類復雜因素的乾擾,不會引起較多爭議。收入是綜合性的,是基本前提,人們能夠獲得某種程度的收入,往往決定於他們從事的是什麼職業,達到何種教育程度和技能水平,等等。同時,一定的收入水平在某種程度上又可以決定人的生活方式、受教育程度、積累財產及各類生產要素的能力,甚至思想觀念的傾向,等等。采用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標准,還可以真實說明每個居民或每個家庭成員生活與發展的實際條件,且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中等收入者收入的起點標准應比目前我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略高一些,接近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能保證人均食品消費支出比例低於25%,而且要適當貼近國際平均的中等收入標准線。這樣的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纔能基本支持人力資源發展或人的素質較全面提高。2002年,我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約9000元,職工年平均工資約12000元,能夠支持25%左右食品消費的城鎮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也大致在10000元左右,因此,把標准定在10000元以上比較適當。近期,世界銀行的一項研究表明,全球中等收入層的人均收入起點標准為3470美元,經購買力平價調整後大約相當於14500元人民幣。把我國中等收入者家庭人均收入起點標准定在其三分之二左右的水平上比較合適。
我國中等收入者人均年收入標准的高限(即高收入者起點標准)宜確定為40000元左右,這是因為:一、我國城鄉居民家庭收入調查中中低收入與最高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的實際差別在4倍左右;二、我國高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標准應能大致達到發達國家人均GDP的初始標准,世界銀行近期的研究結果將全球中等收入層的高限確定為8000美元,通過購買力平價調整,應在40000元人民幣左右;三、將40000元作為高收入者的起點標准,其戶均年收入可超過10萬元,接近目前多數人對高收入者的認定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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