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業內預測,《關於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出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布,將促使期貨公司加速洗牌;經過兼並重組,由目前180餘家期貨經紀公司減至50家左右將比較理想
『多年來我們一直費盡周折與證券公司合作,但難見成效,現在終於可以「從地下走出來,看到陽光了」。』中國證監會近日下發《關於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出資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後,多名期貨公司負責人向《財經時報》透露出這樣的心情。
這一《通知》的核心內容是『取消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股期貨公司的限制,取消對外商投資企業參股期貨公司的限制』。國內期貨業人士立即做出反應:這是『開啟證券業通往期貨業大門的鑰匙,標志著束縛中國期貨業近6年的政策限制終於開始松綁』。
證券與信托獲准入股
早在1996年12月,在期貨市場的清理整頓過程中,證監會曾發布通知,規范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出資問題,對期貨經紀公司接受股權投資做出了限制性規定:期貨經紀公司不得接受各類金融機構的投資,不得接受外資、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接受自然人的投資。
這一『三不政策』出臺後,於1999年9月1日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又規定:期貨經紀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
一面限制投資准入,一面提高注冊資本門檻,許多期貨公司總經理至今依然記憶猶新:『當年我們為達到最低門檻而四處奔波』。
受這些限制的影響,目前國內90%的期貨經紀公司注冊資金都是正好達到3000萬元,超過這一數字的僅有20多家。對此,中國證監會期貨部有關負責人私下承認:以前的規定不利於各期貨經紀公司擴張資本,不利於引進金融管理經驗和金融經營管理人纔。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分析稱,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在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而《保險法》中也有這樣的表述: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因此,目前期貨經紀公司可以結交投資的金融機構,主要為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
這位負責人強調,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期貨經紀公司後,將以他們的出資為限承擔責任,這與運用銀行、財政資金進入期貨市場進行交易『有本質的區別』。他同時說,不同市場間的風險可以隔離和得到有效控制。
股指期貨伏筆
『《通知》實質上意味著放開了證券機構進入期貨市場的限制。這是正視現實、符合市場需求的體現。』北京期貨商會副會長、經易期貨經紀公司副總經理曹勝說。
北京證券研發中心副總經理康靜則認為,《通知》的出臺為證券公司業務拓寬了空間,也為混業經營和混業發展奠定了基礎。近年來隨著推出股指期貨的准備不斷加快,期貨市場引起了證券行業越來越密切的關注。
此前不少研究股指期貨的研究報告中都判斷:推行股指期貨的障礙之一是法律法規。由於中國目前還沒有《期貨法》,依據現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期貨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且不得實施現金交割;而《證券法》規定,金融機構不得進入期貨交易。因此,期貨業與證券業互通的法律基礎並不健全。
同時,『誰來代理股指期貨交易』也易成為業內爭論的焦點:如果代理股指期貨交易的機構是證券公司,那麼有人擔心他們對期貨市場的風險管理和控制方面沒有足夠經驗;但由期貨公司代理,又有觀點指多數期貨公司資金實力明顯不足,抵抗市場風險能力較差。
《通知》公布後,這一矛盾可望獲解。業內人士預測,有關管理層最近也會對《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證券法》做出相應的調整。
市場憧憬
曹勝同時談到,期貨市場本身就是一個國際性的開放市場,《通知》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參股期貨公司的限制後,代表國際化優勢資本的外資進入中國是遲早的事。
目前由於受制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有關法律法規,外資期貨公司尚不具備在中國境內出現的條件,但是只要股權比例不超過25%,不違反合資企業的有關規定,外資通過一些合法渠道間接參股中國期貨公司也並非完全行不通。
中國國際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北京)總經理汪正認為,《通知》標志著政府監管部門在未來幾年內有可能開放境外期貨交易,並鼓勵外資進入中國期貨市場參與套期保值業務。加快外資進入中國期貨市場的相關法律和條例也可能補充出臺。
市場人士普遍認為,《通知》會促進期貨公司品牌『優勝劣汰』,使期貨公司加速洗牌。他們預測,經過兼並重組後,由目前180餘家期貨經紀公司減至50家左右將比較理想;同時市場人士也建議,應該將期貨經紀公司劃分為綜合類與經紀類。
『好的開始等於成功的一半,2003年將是一個令人興奮的年頭。』一名投資者笑著告訴記者。《通知》現在雖只是『一紙公文』,但留給市場的憧憬空間非常巨大。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