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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完貸款的收費站再也沒有在公路收費的資格了。昨日記者獲悉,交通部下發了《關於印發公路收費站點清理整頓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公路收費站(點)清理整頓工作要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
這7類收費站包括: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站(點),或者雖經批准但擅自變更位置的收費站(點);不屬於利用國內外貸款或集資建設的公路收費站(點);已償還完貸款和集資款,或者經營期限屆滿的公路收費站(點);
將未利用國內外貸款或集資建設的公路與收費公路捆綁,違規增設的收費站(點);雖屬於貸款或集資建設的公路,但目前尚未建成即先收費的收費站(點);不符合1994年交通部、國家計委、財政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在公路上設置通行費收費站(點)的規定》(交公路發〔1994〕686號,以下簡稱『三部委686號文』)的公路收費站(點);其他違反國家規定應當撤消的收費站(點)。
據了解,交通部對違規收費站清理登記時間也做出了嚴格規定。3月31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要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公路收費站(點)進行全面清理登記;4月1日至5月31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同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對本轄區范圍內已登記的公路收費站(點)?逐一進行審查核定?按收費還貸、收費經營分別提出撤消或保留的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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