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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有效地利用電力資源,在2002年全省銷售電價大幅度降低的基礎上,廣東省將從2003年4月1日開始,對全省受電變壓器總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大工業用戶,統一實行峰谷電價。
根據電力系統負荷要求,廣東省峰谷時段按每日24小時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高峰、平段、低谷各8小時。各時段具體安排為:高峰為7:00—12:00和19:00—22:00;低谷為23:00—次日7:00;平段為12:00—19:00和22:00—23:00。
各時段的電價按如下比價關系安排:以廣東省物價局公布的各地大工業電價(不含城市建設附加費)為平段電價,高峰電價為平段電價的150%,低谷電價為平段電價的50%。另外,對自來水、煤氣、公交(含地鐵)、電氣化鐵路等行業的用電以及峰段自發電、谷段用網電的企業,暫不實行峰谷電價。
據廣東省物價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峰谷電價的實行,是廣東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全省電力供求狀況和資源稀缺程度,應用經濟調控手段,優化資源配置,為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而采取的重大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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