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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華晨中國(1114.HK)的小股民2月7日通過共同委托的律師,向香港警察署商業罪案調查科遞交了投訴信,要求香港警方調查華晨中國管理層涉嫌違反上市規則和有關部門法律的規定,在多次公告中披露虛假信息和未及時公告股價敏感資料而導致這些小股民直接損失達200萬港元,並要求警方按調查結果對有關涉嫌犯罪者作出適當檢控。
小股民的代理律師向警方呈上多份證據,認為這些證據的表面上足以證明華晨中國的管理層在明知遼寧省接收華晨國有資產工作組的存在,並已展開有關收購行動,卻多次公告推說不知情,有誤導小股民之嫌,導致該段時期內部分小股民因信賴虛假信息而買賣華晨股票最終造成經濟損失。
代理律師還將6位小股民所提供的多份接收華晨資產工作組文件呈交給警方,證明華晨中國管理層是在知情的情況下發布虛假信息和未及時公布股價敏感資料。
6位小股民要求警方調查華晨中國是否違反香港法例第135條涉及虛假市場和交易、第333章證券條例第138條涉及誤導性陳述、第200章刑事罪行第159A條涉及串謀罪等。
檢控信指出,在2002年4月至12月期間,針對媒體關於遼寧省接收華晨資產的報道,華晨管理層一再予以否認,而華晨股價一路下跌,不知情的小股民在無法取得確實可靠信息的情況下買賣華晨股票,有的在低位割售,僅目前上訴的6位小股民,可計算的直接損失達200萬港元。
華晨發言人稱至今沒有收到警察署商業罪案調查科的任何查詢。
而在此之前的上月中旬,也有小股民通過律師行向香港證監會投訴華晨中國涉及虛假信息發布和陳述,新華晨集團在回應香港證監會時稱,投訴者所提供的所有關於接收華晨工作組的文件及會議記錄並非真實文件,而香港證監會方面接到回復後已停止了有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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