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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日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央行近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了共計60項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標准和識別標准,並明確了金融機構對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的法律責任,根據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設定了四種處罰措施。
這四種處罰措施為,一是未按規定報告大額或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的、未按規定保存大額或可疑外匯資金交易記錄的、違反規定泄露大額或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的、未按規定審查開戶資料為單位開立外匯賬戶的,由外匯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是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審查開戶資料為個人開立外匯賬戶的,由外匯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是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外匯局可以暫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結售匯業務;四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協助進行洗錢的,應當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負責人表示,《管理辦法》作為《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的補充,以促進外匯領域反洗錢法律規定的完善,以及金融領域反洗錢法律框架的建立。《管理辦法》以『保護合法、打擊違法』為基本原則,在打擊違法外匯資金流動和各種外匯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的同時,保證正常外匯資金交易不受影響,企業和個人正常合法的儲蓄、匯兌、劃轉等權益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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