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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1年之久、倍受社會關注的上海市嘉寶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今天上午10點37分在上海第二中級法院結案。16位原告與嘉寶實業等15位被告在法庭上握手言和,雙方分別在和解協議書上簽名,被告當庭向16位原告給付賠償款計人民幣61973.66元,另有8位原告因其主張的買賣股票的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不符合新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因而他們自行向法院撤回了起訴。至此,ST嘉寶虛假陳述案均告審結。
1999年4月29日,上海嘉寶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布1998年年報披露信息中有虛假成分。為此,時隔一年之後,中國證監會認定該年報存在嚴重的信息披露虛假行為,並發現該公司還刪改了公司《審計報告》中會計報表附注說明,且沒有及時披露關聯企業超比例持股和對子公司借款擔保等情況。對此,中國證監會對該上市公司及涉案的13名董事、2名注冊會計師進行了行政處罰。
2002年1月15日,在最高院公布了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之後,上海二中院迎來了有關嘉寶實業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的訴訟高峰期,自同年2月至8月半年間,先後受理嘉寶實業虛假陳述案達25起,索賠金額有的高達80多萬。25名原告認為,原告是在閱讀了被告嘉寶實業公開披露的信息後,纔決定對嘉寶實業發行的普通股股票進行投資的。由於嘉寶實業及相關人員信息披露不實,陳述虛假,且遭到證券監督機關的查處,致使原告對嘉寶實業的投資損失巨大,投資收益與回報不能實現。為此,25名原告要求嘉寶實業賠償損失合計達1072933元,另14位被告依法應對此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為妥善處理好這25起新類型案件,上海二中院組成兩個合議庭,由高級法官李佩玲等四位法官分別予以審理,並曾對原告彭淼秋女士的案件進行了首次審理。在法院的多方工作及主持之下,彭女士與被告達成了和解協議,獲得補償款800元。去年1月5日,原告彭女士向二中院提出撤訴,法院依法審查予以准許,彭女士因此而成為在我國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案中獲得賠償款項的第一人。
據悉,《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乾規定》將於今年2月1日起生效,今天審結的嘉寶虛假陳述案是上海二中院參照該《規定》審理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且使得16位原告獲得經濟賠償的全國首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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