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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投資者齊軍亮的代理律師宋一欣處獲悉,齊軍亮訴ST同達虛假陳述糾紛案已於2003年1月21日結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允准撤訴的《民事裁定書》。而朱景元等四人訴ST同達案也同時撤訴結案。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頒布《關於審理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乾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來,參照該規定所結案的第一起案件。
由於齊軍亮等五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前已經全部賣出所買股票,不符合《規定》中有關因果關系的規定,故上海一中院主審法官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向原告作了說明。因此,五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訴申請》。
宋一欣律師認為,ST同達的許多投資者因信息缺乏或顧慮等種種原因,沒有及時提起訴訟,因而喪失了訴訟時效和勝訴權;而齊軍亮等人因為不符合《規定》中的因果關系的規定而無法要求賠償。令人遺憾,齊軍亮等人的起訴發生在《規定》出臺之前,是可以理解的,但新起訴的投資者,則必須充分注意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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