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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在電腦市場閑逛,看到一款光電鼠標,商場老板說『這可是XX鼠標,物超所值的』。我查看了一下包裝,果然上面注明是『廣州XX電子有限公司』生產,XX鼠標可是早有耳聞的,而且這款鼠標的價格也不貴,所以很快成交。可回來仔細一看,發現它的商標圖案與XX鼠標並不相同。上網一查,發現XX公司是一家跨國集團,主要生產鼠標等產品,在蘇州有一家名為『蘇州XX電子有限公司』就是其投資的獨資企業,而它在廣州並無分公司,可奇怪的是這家廣州XX公司也是一家生產鼠標、鍵盤等電腦周邊設備的公司。這麼說廣州的這家公司名稱與蘇州的僅一字之差,且都生產鼠標,但實際上二者並無關聯,看來誤會就在這個地方。以前經常遭遇的是假冒商品,可這回被公司名稱蒙住了。
企業名稱,又稱為商號、字號等,是指用文字形式表示的一個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或組織,為社會所識別的特定化標志,它一般由行政區劃、字號、企業性質等部分構成。從法律上講,它與商標、專利一樣,也屬於知識產權的一種,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它又與公民的姓名權一樣,同屬於人格權的范疇。一個公司要在公眾中享有良好的商業信譽,除了要有良好的產品質量,還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廣告等成本,並經過長期的努力。對一些知名的企業、公司,其名稱本身就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因為購買這些公司的產品,產品質量比較有保障,消費者比較放心。而有一些廠商,就利用這一點玩起了把戲。如上面提到的公司,很難不讓人懷疑它注冊這個公司名稱的目的是為了『搭便車』。消費者一不留神,就可能正中他們的下懷,而這種做法是違背國內法和國際法規定的。
從我國國內法來講,首先它是違背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的法律制度。企業名稱屬於企業登記的法定必要注冊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對此有具體的規定。《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成立必須要有自己的名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也規定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企業名稱。
從保護馳名商標的角度看,企業名稱也應受到保護。從反不正當競爭的角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從國際法來講,我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締約國,應當遵守巴黎公約的規定,這也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的承諾。《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中已經明確『外國(地區)企業名稱,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國企業的企業名稱與外國(地區)企業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發生爭議並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裁決時,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的原則或者本規定處理。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也就是說,外國企業的名稱在我國亦應受到保護,而不管它是否在我國注冊。
要減少企業名稱非法『克隆』的現象,應當采取綜合的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企業名稱注冊時應當嚴格把關,工商機關是企業名稱登記的法定機關。在辦理企業名稱登記或預先核准時,發現違反規定的應依法不予登記。對已經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權糾正。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其次,對企業來講,特別是知名企業,要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發現自己的名稱被他人惡意注冊,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另外,立法要加以完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只明確『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對跨轄區的企業名稱衝突沒有規定留下了法律漏洞。對於消費者而言,我們只能更加睜大眼睛,在選購商品時,既要注意商標,又要注意企業名稱,對於二者不一致的商品要慎重選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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