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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息說,立案已達數月之久的三九醫藥案本月24日將開庭。此案是證券民事訴訟的最新司法解釋後第一起責任到人的訴訟案。高院1月9日出臺的有關證券民事賠償的最新規定對這一案件的走向,無疑將產生重大影響
一向暖冬的深圳這個冬天卻屢有寒流來襲,同樣感受到寒流的還有深圳的三九醫藥股份公司。一個月前集團總裁趙新先收到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傳票,6位投資者集體起訴三九醫藥遺漏重大信息導致自己投資損失,共索賠6萬多元。據悉,此案將於1月24日在深圳中院民庭公開審理。
值得關注的是,被告三方中除了上市公司三九醫藥外,還有兩個自然人,即身為三九醫藥法人代表的趙新先以及三九醫藥前任董秘許寧。
該公司虛假陳述的受害人遠不止這6位,他們只是分批訴訟的第一批。
三九醫藥因被大股東三九藥業有限公司及關聯方佔用資金超過25億元(佔其淨資產的96%),且公司在信息披露、資金管理、公司治理等方面均存在嚴重問題,於去年8月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後股價大幅下挫,由此涉及的受損失的投資者有多少、可能索賠金額的總數有多大,三九目前都無法預計,但曾在公告中承認面臨中小股東訴訟風險的銀廣夏是前車之鑒。
三九醫藥很可能面臨的巨額索賠究竟該由誰來承擔?
爭取庭外和解?
『三九醫藥希望把此事的影響減至最小,正在積極尋求庭外和解,24號開不開庭還是未知數。現在有兩種可能,一是庭外和解,二是延期開庭。』消息人士向記者透露。
他說,三九醫藥此前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是虛假陳述,而是沒有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當初中國證監會把三九的問題定性為『重大信息遺漏』,而重大遺漏到底算不算虛假陳述,虛假陳述到底包括哪些行為,各界有過不少爭議。而本月9日高法出臺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乾規定》則以法律的方式予以了明確。按照《規定》,虛假陳述可以發生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即在此過程中的重大事件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也可以發生在信息披露時,即在此過程中的不正當披露、重大遺漏。
如此一來,三九僥幸過關的可能性一下子變得微乎其微,三九這纔真正緊張起來。三九的社會活動能力一向很強,正與各方積極溝通時,深圳中院沒打任何招呼就發來了傳票,可能令三九心裡多少有些沒底。
投資者向上市公司索賠已有先例,向上市公司法人代表索賠這還是第一次。趙新先會拿出什麼樣的和解方案?和解的條件又是怎樣?事件的核心人物趙新先目前不在深圳,記者多方設法均聯系不上。其秘書謝軍在電話裡表示三九『可能』正在積極尋求庭外調解,並稱不清楚此事的具體情況。而三九醫藥總經理崔軍的秘書在電話裡對是否和解及和解方案等問題均不作答,但他承認『公司高管層確實為此事開會商討過』。
消息人士分析說,庭外和解或延期開庭對三九而言都不是理想的解決辦法,因為延期開庭只是爭取了時間,對最後的結果沒有太大幫助;如果采用和解的方式,雖然社會影響會小許多,但仍然可能留下無窮後患。三九案和之前的案例不同,投資者的有效訴訟期還相當寬裕,可能會有更多的投資者要求賠償,索賠金額的總數可能有多大,三九目前都不得而知。
僅管此前趙新先曾表示三九所犯錯誤和銀廣夏不同,沒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企業管理上沒有造假、沒把上市公司的錢揣到個人腰包裡,但銀廣夏的前車之鑒使三九在尋求妥善的解決之道時承受著巨大壓力。
依法索賠
深圳中院發出傳票時,向三九提供了銀行對賬單等詳實的憑證。6位原告一共索賠6萬多元,數額並不驚人,不過這6位原告只是分批訴訟的第一批。由於人數較多,為了節約成本,此案采用了共同訴訟的方式。
率先向三九討說法的是湖南長沙的投資者饒貴元。三九醫藥2002年7月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後,他是全國首位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權益的投資者,所憑兩大法寶除了最新出臺的司法解釋外,主要一個就是那份處罰決定。緊隨其後的投資者僅在長沙清源律師事務所登記的就有數十位之多,且這個數字還在不斷擴大。
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明確指出,三九醫藥在四個方面存在違規事實:第一,未就與三九藥業間169億元巨額資金的往來情況進行披露,到2000年12月31日三九藥業尚欠6.95億元,佔公司年末淨資產的26.92%;第二,未就與三九藥業大量互開匯票的關聯交易事項進行披露,三九醫藥把三九藥業開出的大量沒有真實交易基礎的匯票向銀行貼現取得巨資25.47億元,衝減與三九藥業的往來;第三,未就委托三九藥業進行投資並取得收益的關聯交易事項進行披露;第四,未就存款人民幣11.43億元到其關聯公司深圳金融租賃有限公司進行詳細披露。證監會據此對三九醫藥罰款人民幣50萬元,對趙新先警告並罰款10萬元,還對當時的董事會秘書及一批董事分別警告並罰款。
饒貴元認為,三九醫藥及其大股東和主要責任人的不法行為導致了公司業績滑坡、股價跌跌不休,直接造成了自己的損失。他於2000年11月23日、24日、12月13日分三批買進三九醫藥5200股,價格分別是22.13元、22元、20.35元。然而,在隨後公布的2000年年報中,三九醫藥卻在行業平均利潤上昇23.5%的情況下出現了同比下降,無奈之下他只有割肉斬倉,共損失2萬多元。2001年8月,證監會公開譴責三九醫藥大股東侵佔上市公司權益,他這纔明白公司有違規行為,但彼時證券民事賠償的概念尚未形成,所以近一年後纔有機會拿起法律武器。
趙新先公開表示過,『願意接受譴責、批評和處分』,現在看來他對此事的後果估計得可能太過樂觀了。三九在陰影寵罩下走過了2001年、2002年,2003年新年伊始似乎還是難見陽光。
誰來買單?
有關資料顯示,證券民事賠償類案件全國已有近千起等候開審。已有的嘉寶實業案例和紅光案例的借鑒作用並不足夠,因為兩案均以庭外和解方式了結,賠付金額有限,賠付方都是上市公司。
三九醫藥案是責任到人的第一起,賠付方包括了公司法人代表和董秘,此案的核心問題就是買單責任由誰承擔。國企大股東侵佔上市公司權益導致投資者損失,是由上市公司買單,還是由高管層買單?如果由上市公司買單,則等於國家買單,大到買不起的單又該怎麼辦?如追究個人責任,法人代表和信息披露責任人誰的責任更大?此案的處理方式不僅對投資者有示范作用,對上市公司也有借鑒意義。
記者多方聯系此案的另一被告——三九醫藥前董秘許寧。據說他『早就離開了公司』。作為信息披露責任人,董秘是上市公司高管層中頗為微妙的角色,某上市公司董秘曾私下抱怨,有時對經手的信息心存疑慮,甚至毫不知情,但也要遵命披露,而幾乎所有的信息披露都可歸入『陳述』,一旦構成『虛假陳述』,則難逃乾系,負擔實在太重。
對此,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陳凌律師接受采訪時表示『如要追究個人責任,應首先追究法人代表的責任,因為他握有重權,應承擔的責任自然也就重一些』。陳律師介紹說,社會要求高管層承擔個人責任,新的司法解釋也首次明確了投資者可以追究個人責任,這樣確實能起到震懾作用,不過從法理角度就有點說不通,因為上市公司的這種行為應屬法人行為,即便高管層個人失職,也不應放在同一個訴訟裡。她特別提醒投資者,所謂兩年的訴訟時效起散點,是指從投資者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損開始計算。一旦進入訴訟階段,官司打兩三年都不會失效。
『法人代表承擔首要責任,董秘肯定也要負責。』國信證券分析師肖建軍這樣認為。他分析說,上市公司披露年報等信息時都會表明對其真實性負責,這不應是例行公事,董秘被祭刀的可能性不是沒有,但壓力之下會更明確要承擔的責任,有利於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截止到發稿時,記者獲悉此案又有最新變故:有消息說原告已經撤訴,但記者始終未能與原告代理律師取得聯系。如果如此,很難說是一個結束抑或是另一批起訴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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