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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將於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下列五種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進行查處: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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