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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制度發生重大變革,大宗交易業務1月10日正式出臺。
所謂大宗交易,是指單筆交易規模遠大於市場平均單筆交易規模的交易。
20世紀以來,證券市場迅速發展,機構投資者的比重上昇和實力增強,對大宗交易的需求不斷增強。為了解決大宗交易問題,國外一些證券交易市場在交易方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對大宗交易建立了不同於正常規模交易的制度。
上證所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投資者結構逐步發生變化,機構投資者日益成為市場交易的主體,無論從其投資組合還是從交易行為的具體需求,都急需有與之相適應的新交易模式。此外,證券市場上兼並、收購等現象日益頻繁,大額股權的過戶需要市場為之提供安全快捷的通道。上證所的大宗交易制度,正是為順應這些變化和需求而推出的。
上證所大宗交易模式與現有交易模式的區別體現在幾個方面:現有交易模式,無論是集合競價還是連續競價,均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撮合交易。而大宗交易采用議價協商方式,買賣雙方達成一致後向上證所大宗交易系統申報,並由系統為其完成『一對一』式的成交。
交易時間不同。大宗交易采用盤後交易方式,即在每個交易日的15:00至15:30之間進行。它的優點是可將大宗交易在時間上與正常的競價交易隔開,從而最大程度地減小大宗交易的信息傳播對競價市場的影響;大宗交易不計入當日指數,但其交易量與當日競價市場的交易量合並計算並對外發布;大宗交易的買賣最低限額有特殊要求,其交易經手費也低於現行的費率收取標准。
為確保大宗交易系統能適應市場的需求並平穩運行,現階段上證所將暫時采用人工受理方式受理大宗交易的成交申報。預計大宗交易系統可於2003年二季度正式上線,系統啟用後,會員即可直接以有形席位或無形席位報盤方式進行大宗交易的成交申報。
2002年2月26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已先行發布並實施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與上證所的大宗交易方案不同的是,深交所采用了場內交易方式。
華夏證券研究所副經理仇彥英認為,中國證券市場引入大宗交易制度,有助於提高市場穩定性和流動性,降低機構投資者的交易成本,並有利於滿足投資者大宗股票轉讓的需求,增強交易制度的適應性。同時,有利於二級市場上兼並重組的實施,提高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
所謂大宗交易,是指單筆交易規模遠大於市場平均單筆交易規模的交易。據悉,大宗交易模式和現有交易模式的區別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撮合方式不同。現有的交易模式,無論是集合競價還是連續競價,均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撮合成交;而大宗交易采用議價協商方式,買賣雙方達成一致後向上證所大宗交易系統申報,並由該系統為其完成『一對一』式的成交。
二是交易時間不同。大宗交易采用盤後交易方式,即每個交易日的15:00至15:30之間進行。它的優點是可將大宗交易在時間上與正常的競價交易隔開,從而最大程度地減小大宗交易的信息傳播對競價市場的影響。
三是大宗交易不計入當日指數,但其交易量與當日競價市場的交易量合並計算並對外發布。
四是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最低限額有特殊的要求,大宗交易的交易經手費也低於現行的費率收取標准。
2002年2月26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已先行發布並實施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與上證所的大宗交易方案不同的是,深交所采用了場內交易方式。
附相關通知及實施細則如下: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及開展大宗交易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上證所決定正式發布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並於2003年1月10日起正式開展大宗交易業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0日開始,上證所暫時采用人工受理方式接受各會員單位大宗交易申請,由指定席位所屬會員的注冊交易員向上證所報送大宗交易申請表,上證所對申請表及相關事項審核後進行申報操作。從2003年第二季度起,上證所以電子交易系統方式受理大宗交易申請,買賣雙方達成大宗交易協議後,委托會員通過大宗交易系統進行成交申報。
二、大宗交易的申報受理時間為交易日的15:00-15:30,申報價格須在當日競價時間內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確定。該證券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成交價。
三、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由上證所在指定的媒體披露,上證所外部網站(www。sse。com。cn)的『行情及交易概況—交易公開信息—大宗交易』欄目同步發布。
四、在人工受理階段,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暫不實行大宗交易。
五、為控制大宗交易結算風險,各會員單位須在交易日保證其結算賬戶具有足額資金用於當日交易結算。對資金不足部分,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先自營後經紀及交易順序,凍結大宗交易買入的證券,待資金補足後再予解凍。
六、上證所受理大宗交易的歸口部門是交易運行部。各會員單位可從本通知的附件中獲取大宗交易申請表,也可從上證所外部網站下載。
七、大宗交易的其他事項,詳見《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
請各會員單位認真做好相關准備工作。
附件:1。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
2。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申請表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規范大宗交易行為,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據《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市場進行的證券單筆買賣達到如下最低限額,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交易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B股交易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萬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數量在300萬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三)債券交易數量在2萬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四)回購交易數量在5萬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5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根據市場情況,本所可以調整大宗交易的品種和最低限額。
第三條大宗交易在本所正常交易日的15:00-15:30進行。當日停市或全天停牌的證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報。
第四條投資者進行大宗交易,必須委托辦理指定交易的會員(含營業部,下同)進行。
第五條大宗交易的意向報價和成交申報由會員以有形席位或無形席位報盤方式進入交易主機。
第六條會員根據客戶委托(或自營業務)進行大宗交易的意向報價,報價指令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券代碼;
(二)股東賬號;
(三)買賣方向;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報價時是否明確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由報價方決定。
第七條意向報價應當真實有效。對於不明確價格的,表示至少願意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以最高價格賣出;不明確數量的,表示至少願意以最低限額成交。
第八條代表買方或賣方的會員根據大宗交易的買賣信息就大宗交易的價格和數量等要素進行議價協商。
第九條當意向報價被其他參與者接受(包括對於報價方而言更優的價格)時,報價方應當至少與一個接受意向報價的對手進行成交申報。
第十條達成一致的大宗交易,代表買方和賣方的會員分別通過各自席位進行成交申報,成交申報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券代碼;
(二)股東賬號;
(三)成交價格;
(四)成交數量;
(五)買賣方向;
(六)買賣對手方席位號;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買賣雙方對於輸入成交系統的每筆大宗交易成交申報,其成交價格和成交數量必須一致。
第十一條經本所確認後的成交申報,不得撤銷或變更。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並履行相關的清算交收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應保證大宗交易客戶(包括自營業務的自營賬戶)實際擁有與報價和申報數量相對應的證券或資金。
第十三條大宗交易股票、基金的交易經手費按競價市場同品種的費率標准下浮30%收取,債券則按新費率標准下浮10%收取。
第十四條大宗交易收盤後,本所在指定媒體上公布每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價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的名稱(通過本所專用席位達成的交易,公布專用席位所屬機構的名稱)。
第十五條大宗交易成交後涉及信息披露要求的,買賣雙方應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六條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不作為該證券當日的收盤價,也不計入當日行情。
第十七條大宗交易不納入指數計算,成交量在收盤後計入該證券的成交總量。
第十八條對於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報價、擾亂市場秩序等違反本細則或交易規則有關規定的行為,本所將依照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本細則未作規定的其他事項,依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有關業務規則辦理。
第二十條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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