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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規定將可能適用於通過QFII政策進入中國市場的外國投資者
1月7日外經貿部已聯合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通知,規定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企業股權,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收購金額,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關人士透露,這一規定很可能適用於通過QFII政策進入中國市場的外國投資者。
《通知》規定,對特殊情況需延長時間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並按實際已繳付出資額所佔比例分配收益。
《通知》同時規定,控股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購買金之前,不得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並報表的方式納入財務報表。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企業股權,股權轉讓雙方應在股權轉讓協議中規定外國投資者支付股權購買金的期限。協議中未規定有關期限的,審批機關不予批准。據了解,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投資者同樣適用該《通知》。
一位直接參加該《通知》制定但不願透露姓名的外經貿部官員對本報記者表示,該《通知》將規范早已存在的外國投資者拖欠收購金額的問題。此前,外經貿部曾接到不少反映,在外國投資者投資境內的一些企業之後,企業的股東地位已經發生了變換,新的公司也開始運作並盈利,但外國投資者用於收購境內企業股權的資金卻遲遲沒有到位,此種行為不但損害了境內企業的股東利益,對於新公司的發展也沒有好處,『當然,被收購的股權不一定就是國內股東的股權,也可能是國外股東的股權』,該人士表示。
此前,國家有關部門對於外國投資者支付金額期限並沒有明確規定,而『國家外匯管理局也表示難以有效控制』,該官員說,『這種外國投資者拖欠收購金額的不規范行為仍然以小企業為主,在大的跨國公司參與的投資案例中這種情形很少發生,可以透露的是,這種情況在制造業中相對較多。』同時,該官員表示,該規定還將與國家各個相關部委協調,並最終有可能成為QFII政策中對外國投資者的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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