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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投資者轉讓退市公司股份,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擬適當增加主辦券商數量。為此,協會昨日通知,發布《證券公司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管理辦法(試行)》(全文如下),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通知指出,中國證券業協會將結合退市公司數量和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發展狀況,從2002年11月30日前提交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申請、且符合《辦法》規定條件 的綜合類公司中,選取2001年度淨資產與淨資本之和排序在前12名的申請人,給予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另外,協會將按照《辦法》的要求,對現有6家主辦券商進行規范。
《辦法》規定,證券公司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應當依據本辦法,向協會申請證券公司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以下簡稱『業務資格』)。未取得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代辦股份轉讓業務。該辦法所稱代辦股份轉讓業務主辦券商,是指取得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
《辦法》規定,主辦券商業務分為主辦業務和代辦業務。主辦業務包括:對擬推薦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輔導;辦理所推薦的股份轉讓公司掛牌事宜;發布關於所推薦股份轉讓公司的分析報告;指導和督促股份轉讓公司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協議,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對股份轉讓業務中出現的問題,依據有關規則和協議及時處理並報協會備案,重大事項應立即報告協會;根據協會要求,調查或協助調查指定事項;協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代辦業務有:開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賬戶;受托辦理股份轉讓公司股權確認事宜;向投資者提示股份轉讓風險,與投資者簽訂股份轉讓委托協議書,接受投資者委托辦理股份轉讓業務;根據協會或相關主辦券商的要求,協助調查指定事項;協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辦法》規定了業務資格的申請條件:具備協會會員資格,遵守協會自律規則,按時繳納會費,履行會員義務;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或比照綜合類證券公司後運營一年以上;同時具備承銷業務、外資股業務和網上證券委托業務資格;最近年度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8億元,淨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經營穩健,財務狀況正常,不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最近兩年內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最近年度財務報告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拒絕發表意見;設置代辦股份轉讓業務管理部門,由公司副總經理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該項業務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備兩名有資格從事證券承銷業務和證券交易業務的人員,專門負責信息披露業務,其他業務人員須有證券從業資格;具有20家以上的營業部,且布局合理;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具備符合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技術規范和標准的技術系統;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辦法》還就業務資格申請程序、業務資格管理等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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