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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法規來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千萬不能用搞運動的方式推進改革,因為它關系到一系列的重大問題,在這個問題上,如果我們在管理的技術細節上處理不好,就可能出現全盤皆輸的結局。』12月26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陳清泰在『2002國發(秋季)經濟形勢報告會』上作上述表示。
陳清泰在題為《新形勢下國企改革和國有資產管理》的報告中表示,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就是要塑造一個權利和責任對稱的『國有老板』,使國家投資和擁有股份的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市場主體,並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目標,通過有效的國有產權委托代理體制實現政企分開、所有權經營權分離。
陳清泰在談到自己對黨的十六大報告的理解時表示,十六大報告中關於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問題的提出是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突破,把進一步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幾個重要問題都講到了,而且講明白了,他認為這裡面至少包含七層含義:
第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必須堅持國家所有,這是建立新體制的前提。所謂國家所有,現在的含義,重要的並不在於國家直接調度國有資本,而是各級政府對國有資產管理、監督、運營都必須遵守國家統一的法律法規。但在這背後也包含著另一層含義,就是在特殊必要的時候,不排除最終可以調度。
第二,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這一點是一個重大突破。這就界定了中央、省(市)、再下一級市『三級政府』的產權責任。
第三,設立專司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這個機構是受同級政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出資人職責。通過這個機構的設立,就可以做到政府行使公共權力的部門和行使國家所有權的部門分開,各自有明確的定位,解決所謂『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問題。
第四,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由一個出資人機構集中、統一、排他性地行使所有權,構造明確的產權主體,改變國家所有權分頭管理的狀況。
第五,履行出資人職能的部門是企業的出資人,要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出資人機構要依《公司法》以股東的方式行使權力,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開。
第六,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建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必須結合進行。履行出資人職能的部門要控股關系國家安全和經濟命脈的少數重要企業,比如電網、電信、石油、軍工。對其他企業應以資本保值增值為目標進行有進有退的調整。
第七,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在操作上『先中央,後地方』,『先立法,後行動』,要按照法規來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千萬不能用搞運動的方式推進改革,否則會出現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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