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國證監會、司法部關於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通告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的要求,現就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受資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司發通[1993]008號)同時廢止。
二、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與中國證監會不再受理律師及律師事務所遞交的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申請以及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申報;已經受理的申請和申報,司法部、中國證監會不再審批。
三、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中國證監會與司法部將通過制定管理規范和標准,完善監管手段,加大事中檢查、事後稽查處罰力度等措施,進一步加強對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第一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32項)的通告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的要求,現就我會第一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32項)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中國證監會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32項,具體項目名稱及設定依據見附件)。
二、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再受理當事人依據被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提起的有關申請;已經受理的,不再審批。
三、與被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有關的工作銜接及後續管理方式,中國證監會將專門發布通知。本通告附件所列第29項、第30項、第31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的相關事宜,中國證監會與司法部商定後另行通告。
四、中國證監會目前正在著手清理與被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32項)有關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結果將對外予以公布。
五、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中國證監會將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通過制定管理規范和標准,完善監管手段,加大事中檢查、事後稽查處罰力度等措施,進一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和有關業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附件:中國證監會第一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目錄(32項)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中國證監會第一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目錄(32項)
序號項目名稱設定依據
1證券公司申請新設服務部初審《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證券公司申請設立證券服務部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0]264號)
2證券公司分支機構開業核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業務工作職責的通知》(證監發[2000]73號)
3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設立初審《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26號)
4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首席代表、總代表初審《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26號)
5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展期核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26號)
6境內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核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境內及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外資股業務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證監[1996]5號)
7境內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業務資格初審《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境內及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外資股業務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證監[1996]5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做好證券經營機構外資股業務資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39號)
8境內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業務資格展期核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境內及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外資股業務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證監[1996]5號)
9境內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業務資格展期初審《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境內及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外資股業務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證監[1996]5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做好證券經營機構外資股業務資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39號)
10境外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業務資格展期審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境內及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外資股業務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證監[1996]5號)
11證券公司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核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發布<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證委發[1996]18號)
12證券公司股票承銷業務資格初審《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業務工作職責的通知》(證監發[2000]73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監管工作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54號)
13證券公司自營業務資格證書核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證監[1996]6號)
14證券公司股票主承銷業務資格初審《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監管工作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54號)
15證券公司主承銷業務資格展期核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發布<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證委發[1996]18號)
16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核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發布<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證委發[1997]96號)
17證券公司營業部轉讓、互換初審《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證券營業部審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13號)
18證券公司承銷企業債券核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證券公司承銷企業債券業務監管工作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0]85號)
19證券公司承銷企業債券初審《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證券公司承銷企業債券業務監管工作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0]85號)
20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設立審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申請諮詢從業資格及證券投資諮詢人員申請諮詢執業資格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68號)
21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遷址審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變更與諮詢人員流動管理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0]86號)
22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設立初審《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申請諮詢從業資格及證券投資諮詢人員申請諮詢執業資格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68號)
23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遷址初審《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變更與諮詢人員流動管理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0]86號)
24專業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名稱、營業場所變更審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變更與諮詢人員流動管理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0]86號)
25專業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注冊資本、出資人、出資比例變更審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變更與諮詢人員流動管理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0]86號)
26專業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業務范圍、業務內容、業務方式變更審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變更與諮詢人員流動管理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0]86號)
27境外中資證券類機構外派人員審批《國務院批轉對外經濟貿易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港澳辦公室關於在港澳地區設立機構審批辦法的通知》(國發[1992]62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境外中資證券類機構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機字[1998]19號)
28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初審《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證監機字[1998]46號)
29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司發通[1993]008號)
30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司發通[1993]008號)
31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司發通[1993]008號)
32證券從業律師事務所從事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及上市業務資格審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部關於證券從業律師事務所從事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相關業務資格認可有關問題的通告》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2]93號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
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以下簡稱《決定》)。為貫徹落實《決定》的精神,做好有關證券機構審核事項取消後的後續管理和銜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於《決定》中取消的與證券機構有關的審批項目(見附件),自《決定》發布之日起,證監會及派出機構不再辦理;已經受理的,不再審批。
二、有關證券機構審批事項取消後的後續管理,請按附件《取消的證券機構審核事項及後續管理方式》執行。
三、《決定》中與證券機構有關的行政審批項目被取消後,有關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前正在清理之中,清理的結果將另行公告。
四、請根據《決定》及本通知的有關要求,研究並及時處理審批事項取消後可能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認真做好有關後續監管和銜接工作,防止出現管理脫節。如遇到重大問題,請及時與會機構部聯系。
附:取消的證券機構審核事項及後續管理方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取消的證券機構審核事項及後續管理方式序號取消的審核項目名稱取消後的管理方式
1證券公司申請新設服務部初審由證券公司直接向中國證監會機構部提交申請文件,同時抄報擬設服務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應自收到證券公司抄報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對申請事項及申請文件的意見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機構部,十五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中國證監會就有關申請事項直接對提出申請的證券公司發文,同時抄送證券公司住所地和擬設服務部所在地派出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證券服務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所在地派出機構審核,中國證監會不再核准。
2證券公司分支機構開業核准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籌建工作後,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開業驗收後,由該派出機構或有關證券公司派人持驗收合格文件到中國證監會機構部領取《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
3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設立初審由外國證券機構直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文件,同時抄報擬設駐華代表處所在地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擬設駐華代表處所在地派出機構應自收到外國證券機構抄報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對申請事項及申請文件的意見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十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中國證監會就有關申請事項直接對提出申請的外國證券機構發文,同時抄送擬設駐華代表處所在地派出機構。
4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首席代表、總代表初審由外國證券機構直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文件,同時抄報駐華代表處所在地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駐華代表處所在地派出機構應自收到外國證券機構抄報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對申請事項及申請文件的意見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十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中國證監會就有關申請事項直接對提出申請的外國證券機構發文,同時抄送駐華代表處所在地派出機構。
5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展期核准今後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時不再規定有效期,原批文中有關有效期的規定不再有效。
6境內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核准所有境內證券公司均可從事境內上市外資股(下簡稱B股)經紀業務,該項業務不再規定有限期。同時,不再頒發單項B股經紀業務資格許可證。所有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及比照綜合類管理的證券公司均可從事B股承銷業務,其中,具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均可從事B股的主承銷業務。該項業務不再規定有限期。同時,不再頒發單項B股承銷(主承銷)業務資格許可證。原有《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無此業務類型的證券公司可以自行到我會換領新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並持《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等部門辦理有關事宜。國家外匯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境內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業務資格初審取消,具體銜接辦法見第6項。
8境內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業務資格展期核准取消,具體銜接辦法見第6項。
9境內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業務資格展期初審取消,具體銜接辦法見第6項。
10境外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業務資格展期審批今後中國證監會在核准境外證券公司外資股業務資格時不再設定有效期,原批文及許可證中有關有效期的規定不再有效。
11證券公司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核准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所有綜合類證券公司及比照綜合類管理的證券公司均可從事此項業務。該項業務不再規定有效期,同時不再頒發單項A股承銷業務資格許可證。
12證券公司股票承銷業務資格初審取消,具體銜接辦法見第11項。
13證券公司自營業務資格證書核准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所有綜合類證券公司及比照綜合類管理的證券公司均可從事此項業務。
14證券公司股票主承銷業務資格初審由證券公司直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文件,同時抄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證券公司住所地派出機構應自收到證券公司抄報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對申請事項及申請文件的意見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十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中國證監會就有關申請事項直接對提出申請的證券公司發文,同時抄送證券公司住所地派出機構。
15證券公司主承銷業務資格展期核准今後中國證監會在授予證券公司從事主承銷業務資格時不再規定有效期,原批文及許可證中有關有效期的規定不再有效。
16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核准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所有綜合類證券公司及比照綜合類管理的證券公司均可從事此項業務。不再頒發單項業務資格許可證書。原《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中無此業務類型的證券公司可到我會換領新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17證券公司營業部轉讓、互換初審由受讓方證券公司直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文件,同時抄報住所地和有關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應自收到證券公司抄報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對申請事項及申請文件的意見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十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中國證監會就有關申請事項直接對提出申請的證券公司發文,同時抄送有關派出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
18證券公司承銷企業債券核准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所有綜合類證券公司及比照綜合類管理的證券公司均可從事此項業務;其中,具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均可從事企業債券的主承銷業務。
19證券公司承銷企業債券初審取消,具體銜接辦法見第18項。
20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設立審批今後中國證監會不再受理此類事項的申請,僅核准有關機構的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並頒發《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許可證》。擬申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的機構,其從業人員須先取得中國證券業協會頒發的證券投資諮詢執業資格證書。
21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遷址審批今後中國證監會不再受理此類事項的申請,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憑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到中國證監會換領新的《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許可證》。
22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設立初審取消,具體銜接辦法見第20項。
23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遷址初審取消,具體銜接辦法見第21項。
24專業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名稱、營業場所變更審批今後中國證監會不再受理此類事項的申請,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憑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到中國證監會換領新的《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許可證》。
25專業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注冊資本、出資人、出資比例變更審批今後中國證監會不再受理此類事項的申請,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憑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到中國證監會換領新的《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許可證》。
26專業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業務范圍、業務內容、業務方式變更審批今後中國證監會不再受理此類事項的申請。
27境外中資證券類機構外派人員審批今後中國證監會不再受理此類事項的申請。
28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初審由派出機構將《關於加強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工作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2]312號)轉發至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應嚴格按照規定准備申請文件,並直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文件,同時抄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應自收到證券公司抄報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對申請事項及申請文件的意見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十五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由中國證監會機構部或公司住所地派出機構對證券公司擬任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資格談話,並對談話對象做出談話評定(談話地點為中國證監會或有關派出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就有關申請事項直接對提出申請的證券公司發文,同時抄送證券公司住所地派出機構。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