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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2002年第26號公告,宣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將在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向外資金融機構開放人民幣業務。
公告指出,自2002年12月1日起,在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0號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1號 的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
我國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貿組織時,已取消了外資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的客戶限制,並允許其在上海、深圳、天津、大連經營人民幣業務。
據統計,到今年9月底,外資銀行在華共有營業機構181家,其中45家已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外資銀行人民幣資產總額為477.97億元,其中貸款總額為38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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