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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對於包括投資管理、信息披露等涉及基金公司業務活動作出了詳細規定。
業內人士認為,此舉對於正在發生的基金公司股權轉讓將起到一定的風險防范作用,但對於引發基金公司股權頻頻轉讓的『1+1』原則本身,業內依舊存在著不同看法。
風險防范先行
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指導意見》全文共53條,其中規定:公司應當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嚴禁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同時,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資產分離制度,基金資產與公司資產、不同基金的資產和其他委托資產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指導意見》同時規定,投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基金契約所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等要求。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時下基金公司股權轉讓愈演愈烈,《指導意見》的出臺可以視作給股權轉讓後可能出現的風險先戴上了一頂「安全帽」。』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但對於引發股權轉讓的「1+1」原則本身,還存在著一些不完善甚至值得商榷的地方。』
已經公開的信息顯示,南方、博時、華夏、大成等基金公司的原有股東,都表示了有意出讓手中持有的基金公司股權的意願。有消息稱,股權轉讓的價格正日漸高漲,從成本價1元已經漲到了6元的高價。上市公司、民營企業甚至外資買家的身影也相繼浮現。受『1+1』的影響,已經獲准成立的國安基金公司等一批合資基金公司的原股東也被牽扯其中。
爭議『1+1』
『1+1』源於今年7月12日公布的『中國證監會發言人就基金管理公司(含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問題的談話』,其中提到,證監會鼓勵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著力搞好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無論內資或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一家機構參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包括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過一家。
敏感人士注意到,這被業內統稱為『1+1』原則的『政策』至今尚未得到有關部門發文,但與之有關的股權轉讓已經開始進入操作階段。在行政效率受到質疑的同時,『一控一參』發布以來,也一直受到諸多券商、信托公司等既得利益者的抵制。有消息稱,已經控股一家和參股一家的銀河證券一直在為修改此政策而積極游說相關部門。
據不完全統計,持有3家基金公司股權的機構有6家,持有2家基金公司股權的機構有18家。海通、申銀萬國、國泰君安等國內頂尖券商都面臨股權轉讓的問題。
『對於「搞好」的標准業內也未形成統一意見,除了相應的「硬件」要求外,風險控制等軟件也需要考慮進去。另外,2家是否是券商等股東管理基金公司的上限也需要探討。』一位基金專家提出了自己的質疑,『如果券商能力強,多管理幾家公司又何妨?』這位專家還擔心,股權轉讓中甚至有可能發生其餘股東注冊新成立的子公司來購買股權,達到控股或惡意收購的目的。
一家正在進行股權轉讓的基金公司有關人士直言不諱的說:『以高出成本價數倍的溢價來購買股權,買家大多是為控股而來,當然也不排除看好這一行業等原因,但在這種股權變化中,難保不會發生問題。』
也有人對此不以為然,『只要制定參與各方都要遵守的統一游戲規則,有人犯規,「吹哨」處罰就是了。』一位業內人士說。
有人建議,除了健全基金公司的治理結構外,還應當建立一套科學和行之有效的基金治理結構,包括定時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等等,讓基金持有人發揮更大的作用,甚至必要時更換基金管理人,因為持有人纔是基金公司旗下資產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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