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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與北京三笑書店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一案,12月6日一審有了結果。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訴稱:該公司成立於1949年10月20日,是目前國內最大的財產保險公司,機構網點遍布全國各地。『PICC』是其英文名稱(ThePeople」sInsuranceCompanyofChina)的慣用英文縮寫,是其廣泛使用和宣傳的服務標識,已享譽國內外。中保於1996年11月21日,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准,將『保PICC』注冊為商標,該商標在中國保險市場享有極高聲譽,為中國公眾所熟知。『PICC』是注冊商標的核心部分。北京三笑書店於1998年3月10注冊了『picc.com.cn』域名卻沒有使用,三笑書店對該域名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其行為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具有明顯的惡意,構成了侵犯中保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中保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三笑書店無償將『picc.com.cn』域名轉讓給自己。
北京三笑書店辯稱:其合法注冊的域名與中保的商標根本不同。三笑書店注冊的域名是取英文『piccolo』(中文含義是小型的、微小的)前四個字母,由於三笑書店很小,故注冊了『picc.com.cn』域名,且注冊該域名後從未閑置。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是目前國內最大的財產保險公司,企業性質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機構網點遍布全國各地。原告於1994年12月16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保PICC』商標,1996年11月21日,國家商標局正式予以核准注冊,注冊號為:903823號。該商標的形式為:上面是一個『人』字的變形,彎曲下來形成一個燈籠的輪廓,中間為『PICC』,下面是『保』字。核定使用的服務類別為第36類。另外,原告於2001年6月7日申請注冊『PICC』商標,已被駁回。
被告於1998年3月10日注冊了『picc.com.cn』域名。1999年及2000年,被告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交納了『picc.com.cn』域名年費各300元。2000年8月15日,被告與北京中聯時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辦理了『picc.com.cn』域名終身注冊代理,並向該公司交納了『終身國內域名注冊費』7500元。但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不接受所謂域名終身注冊。另查,『PICC』商標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再保險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
法院認為,原告是國內著名的保險公司,為相關公眾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picc』是原告名稱的英文縮寫,也是其注冊商標『保PICC』中具有明顯識別性的部分,原告對『picc』享有合法的民事權益,該權益應依法受到保護。
在計算機網絡商務環境下,域名作為具有識別功能的標識可以為其所有人帶來相應的經濟利益,因此域名具有民事權益的屬性。被告注冊的『picc.com.cn』域名中具有標識作用的部分即『picc』與原告注冊商標『保PICC』中的『PICC』完全相同。被告對該域名的主要標識部分不享有其他在先權利,注冊該域名的時間晚於原告注冊商標『保PICC』被核准的時間。被告稱『picc』系『pic-colo』前四個字母,『piccolo』是小型的、微小的含義,指被告是一家小型書店,這一解釋顯系牽強,不能作為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被告將『picc』注冊為域名的行為不僅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而且還阻礙了原告將自己的企業名稱英文縮寫和注冊商標中具有標識性的部分注冊為域名及利用該域名在網絡上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實現。被告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違背了商業活動中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基本准則,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十條之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北京三笑書店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注銷『picc.com.cn』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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