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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中信證券的招股說明書正式刊登,首開券商上市先河。該公司本次發行的4億股全部采取的網上定價配售和網上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出售,對於證券投資基金來說,無疑該種創新的方式將充分提高申購時基金資產利用率,為窘迫的基金業績在年底添上一筆利潤。然而一個新的問題值得探討,即作為中信證券的子公司,長盛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旗下基金是否也能夠同樣享受這次獲利的機會呢?
現行法規———不允許
通過中信證券的招股說明書可以了解到,中信證券共出資2000萬元,持有長盛的25%的股權,由此判斷長盛為中信證券相對控股子公司。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十二款規定:禁止『將基金資產投資於與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該條為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對上述行為最直接的規范條款。雖然暫行辦法中並未明確指出利害關系的具體界定范圍,但是從長盛與中信兩公司的密切程度上來看,即使『利害關系』定義的再寬松,長盛基金管理公司都無法擺脫該條款的約束,從而不能夠進行中信證券股票的申購和日後的買賣行為。
現實分析———未嘗不可
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某家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知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者某些內幕信息,而這些可能對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本著證券市場公平的原則嚴格禁止對母公司股票的買賣行為,應該成為兩公司之間回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在基金管理公司對其母公司的股票進行一級市場的申購時也以同樣的規定進行約束就顯得過於嚴格了。眾所周知,我國目前股票一級市場的申購完全由主承銷商和證券交易所共同完成,所有參與主體的中簽機會隨機產生,在這一點上已經保證了市場平等原則的充分體現。在此基礎上,如果同時規定該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全部中簽股票在其母公司上市後的一定時間段內賣出,那麼這樣不僅可以完全杜絕市場不公平的現象發生,保護了市場其他投資者的利益,最重要的是保證了該公司旗下所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增加了投資者持有基金的熱情和信心。長盛的成立早於其母公司中信證券的上市,這種基金管理公司與控股公司的情況目前還是第一次出現,但我們相信,中信證券的上市應只是拉開了券商股票市場融資的序幕,未來能夠采取上市融資的證券公司一般應為資產質量優良,並極可能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券商,因此本文述及的情況將不再鮮見,因此准許基金管理公司申購控股母公司股票是必要和可行的。
相關回避條例應盡快確立
在好人舉手制度實施以來,類似長盛基金管理公司與中信證券的這種關系一樣,以發起人身份參與籌建基金管理公司的上市公司已經出現多例,如武鋼股份、粵美的、廣州藥業等已經進入到籌建中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名單之中。上市母公司與控股基金管理公司從誕生之時起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復雜關系,同時二者之間還牽扯著第三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因此說建立完善的回避條例是當務之急,其根本出發點是處理好三者之間以及與其他市場投資者之間的關系問題。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此規范的條款還相對籠統,如前所述《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理》規定禁止『將基金資產投資於與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該條並未明確指出『利害關系』的構成標准,如按照股權關系衡量,掌握多少比例纔構成利害關系呢?除了以股權關系作為標准外,其他關系是否也能夠構成厲害關系的要素呢?當然這些只是回避法規的一部分,整個法規應該是全面而規范的,這樣纔能保證我們年輕的基金業平穩健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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