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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日前表示,股東因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不當行為侵害而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據介紹,大多數股東不再事必躬親從事公司日常經營,而將公司的運營管理委托給職業經理人員,已經成為現代公司制度運作的主要趨勢;在股東內部的關系上,處於控股地位的股東對於公司重大事務的決定擁有更多的發言權。
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李國光指出,應該看到,由於一些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非誠信行為或控股股東的非誠信行為,導致這種公司架構被用以逃避股東的監督,損害公司利益,牟取個體私利的情形時有發生。他說,在這種情形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控股股東的不當行為所侵害的直接對象是公司,但公司在不當行為人的控制之下很難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權利。
『但是,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直接承受者是公司股東,故而公司股東代表公司利益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李國光說,『不應以其為非本案直接利害關系人而認定其不具備原告資格。』
他說,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應該注意查明公司的利益是否受到實際損害;被告是否實施造成權利義務關系嚴重失衡的不當行為;公司利益受到的損害與被告的不當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有關交易的相對人被列為共同被告的,應審查其是否為非善意;公司是否因為不當行為人所控制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李國光特別指出,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和解的,若經查實該和解方案損害其他股東利益或公司利益的,則對該和解方案不予批准而應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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