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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通過商場銷售商品,給商場的返利不是一概都能夠在稅前扣除。如果不符合有關條件,企業對商場的返利則被視為銷售回扣,將不能在稅前扣除。這是北京市地稅局日前就企業所得稅問題做出的規定。
根據《北京市地方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如果企業對商場的返利符合以下條件,纔可以在稅前扣除。一是有明確的合同或協議標明返利的金額或比例;二是從商場取得能夠證明返利金額的發票,發票上必須寫明是銷售手續費或銷售返還;此外,在實際支付返利的當期稅前扣除,而不能作為預提費用進入銷售費用在稅前扣除。如果不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企業對商場的返利視為銷售回扣,按規定將不能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