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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昌達實業公司為了延聘高級管理人纔,一諾許下了高達300萬元人民幣的最低生活保證金。當高級管理人纔劉志寬在1998年10月簽下了應聘合同後,在進入公司後的工作中,發現由於種種原因,企業制定的經營目標根本無法達到,要求解除聘用合同,並要求鄭州市昌達公司支付原來合同中許諾的300萬元的最低生活保證金。但昌達公司該不該為自己的許諾買單?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昌達公司賠償劉志寬300萬元人民幣。
劉志寬原任中國建設銀行河南省分行直屬支行副行長,1998年,昌達公司負責人賈長明多次做劉志寬的工作,請劉志寬出任准備成立的鄭州健達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股東、董事兼該公司的總經理。
1998年10月28日,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內容之一為:為彌補因辭職所帶來的影響和損失,如在從事土地開發經營過程中,出現非主觀原因而達不到經營目標時,應保證劉志寬獲得報酬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
協議簽訂後,劉志寬辭去公職立即投身於健達公司的工作,並出任該公司的總經理。由於健達公司操作中的種種問題,自2000年元月健達公司職工開始停發工資並長期放假,健達公司停止了正常經營。劉志寬的收入受到損失,於是向賈長明索取承諾的生活保證金。賈長明久拖未付,劉志寬無奈向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案經一審後,歷經再審、終審,一波三折,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河南省高院認為,從1998年10月28日雙方所簽協議及同日由昌達公司作出的關於劉志寬生活保障費的決議中看出,昌達公司支付劉志寬300萬元的目的是為了吸納高級人纔,保障劉志寬今後的生活,彌補因辭職帶來的影響和損失;昌達公司支付劉志寬300萬元的條件已具備,即劉志寬已辭去公職到健達公司任職、已出現非劉志寬個人主觀原因所導致的未達到經營目標和不盡人意,故昌達公司應依約支付劉志寬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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